dhy娱乐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唐女士发现丈夫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转账给第三者薛女士3万余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薛女士偿还,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唐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6年,原告唐女士与被告姜先生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薛女士与姜先生相识,薛女士明知姜先生的婚姻状况,仍于2018年跟姜先生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唐女士察觉姜先生与薛女士之间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发现姜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薛女士赠与资产共3万余元。唐女士认为姜先生赠与薛女士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姜先生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薛女士返还相应的赠与财产。 庭审过程中,被告薛女士辩称,赠与给自己的财产均是其与姜先生一起出去玩的共同开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消费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在姜先生和唐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姜先生与薛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姜先生在未征得妻子唐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薛女士转账,并为薛女士购买衣物、香水等物,侵犯了唐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唐女士有权要求薛女士返还姜先生向薛女士转账的款项以及姜先生为薛女士购买的香水等费用。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姜先生赠与薛女士31564元的行为无效,薛女士需返还唐女士31564元。 法官表示,本案判决依法维护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是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密不可分,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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