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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70后”子样本开始,一个显著的变化出现了:女性向下婚相较于梯度婚在生育方面的劣势在统计上已不再显著。这一转变似乎暗示着,随着社会的经济进步和性别角色、家庭分工观念的演变,女性向下婚模式的生育机制可能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升往往伴随着更为平等的性别观念和家庭分工认知。同时,受教育程度较高或相对于丈夫较高的女性(即向下婚中的女性)在寻求家务外包或配偶协助方面通常有更强的议价能力。

不同教育匹配模式的夫妻间生育差异也显著。研究指出,在同质婚中,教育与生育呈负梯度关系,高学历夫妇的子女数量和二孩生育概率最低。同时,妻子受教育程度高出丈夫越多,二孩生育概率越小。

hahal认证2011年至今,我国生育政策已从“双独二孩”发展到“全面三孩”。历经10余年嬗变,“让不让生”已不再是问题,取而代之的是“想不想生”“能不能生”和“生了怎么养”。

基于此,澎湃新闻推出“生育的细节”系列报道,精选国内外新刊发的人口研究,将后人口转型时期人们的生育决策及行为置于“显微镜”下,以人为本,探究细节。

该研究发现,在不同学历层次的同质婚中,教育与生育之间呈现明显的负向梯度关系:随着夫妻受教育水平的提升,生育子女数量逐渐减少。在所有出生队列中,双方均为高学历(大专及以上)的同质婚夫妻的生育水平最低,而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夫妻生育水平最高。

这篇文章的数据源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是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执行的大规模全国性跟踪调查项目。样本覆盖25个省、市、自治区,占全国总人口的95%(港澳台地区除外)。该调查以家庭为抽样调查单位,详细采集了夫妻双方等全体家庭成员的教育、生育等信息。

作者呼吁,要将性别和家庭视角纳入政策制定过程中,深入了解和切实响应女性、男性以及不同社会阶层家庭的实际需求,这是构建积极生育政策支持体系的关键。

CFPS 2020的数据显示,在幼儿园接送以及孩子的作业辅导等方面,妻子所承担的责任仍然远远超过丈夫。此外,平等的性别分工在社会层面和制度层面,仍然缺乏足够的支持,甚至有一些政策仍在无形中强化女性作为家庭和儿童主要照顾者的角色定位。例如职业女性享有较长的产假或育儿假,但男性配偶的陪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却相对较短且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在女性工作—家庭平衡缺乏充分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家庭领域性别平等在生育决策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回顾政策历程,从2011年的“双独二孩”,到2013年的“单独二孩”,再到2016年实施“全面二孩”,2021年放开“三孩”,这表明政府提高人口生育水平的决心。事实上,生育背后还有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相互牵扯,“说生就生”并不容易。

“因此,在年轻队列样本中,高学历夫妻和女性向下婚夫妻不再表现出显著的生育劣势,这反映出性别角色和家庭分工模式正在从传统向平等过渡。”作者谈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家庭住房、生育和养育成本的急剧上升,女性在家庭经济角色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许多家庭而言,妻子的经济贡献对于维持生活品质和实现生育愿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从总样本回归结果来看二孩生育情况,在所有夫妻教育组合模式中,高学历同质婚夫妻的二孩生育概率最低,而小学及以下的低学历夫妻的二孩生育概率最高。同时,女性向下婚的二孩生育概率低于传统的梯度婚。这表明总体上高学历夫妻生育二孩的概率最低,且从初育过渡到二孩生育的速度最慢,一孩到二孩的生育间隔较大。

如何制定更有效的生育支持措施?结合上述研究结果,作者认为,从女性受教育水平持续提升以及性别角色不断演变的社会背景出发,要实现理想的生育水平,必须积极倡导平等的性别分工并为其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随着男性在家务和育儿方面日渐承担更多责任,他们自身也可能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冲突,这可能不利于夫妻双方形成共同的生育意愿。生育支持政策应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促进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这包括推广新型的婚育文化、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育儿责任以及制定能够减轻夫妻或家庭层面育儿负担的政策,等等。”

作者认为,值得讨论的是,尽管性别平等有所进步,但传统性别角色规范仍然存在。这可能是教育与生育之间负相关关系虽然有所缓和,但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关键原因。

作者通过数据观察到,教育同质婚在中国社会中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所有出生队列中,绝大部分的队列教育同质婚的比例都达到或超过了50%。不过,在最年轻的夫妇群体(妻子出生于1990—1994年)中,同质婚的占比已从1970—1974年出生队列的57.0%小高峰下降至52.6%。

依据研究目的,该研究聚焦于夫妻样本,结合完成正规教育并进入婚育年龄的实际情况,选取了妻子出生于1950—1994年(即26~70岁)的夫妻样本,并以五年为一个单位,将其划分为九个出生队列进行分析。该文整合了2010—2020年的六轮数据,共涵盖20177对夫妻样本(个体样本达40354个),用于描述和分析夫妻教育匹配模式及其队列变化趋势。经过有效筛选和处理,最终有效样本量为12523对夫妻。

事实上,有研究使用1960—2011年来自120个国家的人口普查和调查数据表明,年轻队列女性向下婚超过向上婚发生在法国、阿根廷、印度尼西亚、肯尼亚、韩国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几乎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现象(非洲除外)。

“教育扩张一直被视为推动生育转型的关键因素。”作者关注到,年轻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攀升,尤其是在新进入婚育年龄的人群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数量已经超过了男性,具体来说,从“85后”夫妻开始,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她们的配偶。

同时,研究也观察到,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相较于传统的梯度婚姻或同质婚姻,女性向下婚模式的夫妻生育水平较低。这可能反映出,在某一时期或早期出生队列中,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和性别分工仍然根深蒂固,而那些教育程度较高或相对于丈夫较高的女性,更有可能通过夫妻间的协商实现少生育的愿望。

“中国正处于向性别平等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性别观念变革呈现不平衡态势,男性配偶观念转变滞后,这制约了性别平等的进程。随着女性在教育和收入上逐步取得优势,她们获得了更多将家务外包的机会,包括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和寻求代际间的互助支持。然而,在育儿观念迅速变化和教育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母亲在子女教育尤其是课外学习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却在不断增加。这一现象导致儿童抚育特别是‘育’方面的负担日益加重。”作者写道。

这项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教育“梯度婚”(妻子学历低于丈夫)正在减少,而高学历“同质婚”(夫妻双方学历一致)和女性“向下婚”(丈夫学历低于妻子)增多——在最年轻的出生队列(妻子出生于1990—1994年)中,“梯度婚”的比例已降至21.7%,而女性“向下婚”的比例则增加到了25.8%,2022年的一项研究中也曾发现2014—2018年结婚夫妇中女性“向下婚”占比已超过“向上婚”。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攀升,高学历同质婚和女性向下婚逐渐成为新的社会现象,这一转变不仅重塑了夫妻教育匹配的结构,还对家庭的生育决策和整体生育水平产生了显著影响。”作者谈到。

此外,该研究也揭示了一个重要趋势:在年轻夫妻中,生育机制似乎正在从性别分工模式,向平等主义的资源集聚或双薪家庭模式转变。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队列的更迭,高学历夫妻在生育方面的劣势逐渐减弱,而女性向下婚的生育劣势在年轻队列中也出现了下降甚至消失的趋势。这一变化与性别角色和性别关系的持续转型紧密相连。

女性受教育程度提升和性别地位的演变,正在重塑婚育结构。教育性别差距的逆转,已经引发婚姻市场的深刻变革。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卿石松基于妻子出生于1950—1994年的12523对夫妻样本,分析了夫妻教育匹配模式的变化及其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文章旨在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从队列视角分析夫妻教育匹配模式的变化及其对生育行为的影响,从而深刻理解教育与生育之间的关系,并为制定和优化生育支持措施提供启示。

具体而言,在整体样本以及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子样本中,相较于传统的女性向上婚,女性向下婚在生育方面呈现一定的劣势。这种劣势可能源于生育所带来的较高机会成本和经济压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女性向下婚夫妻中,女性在生育决策上似乎展现出了更大的议价空间。当她们感知到自身权益在传统性别角色规范下仍未得到充分保障,例如仍需承担大部分家庭和儿童照料的责任时,可能会选择限制生育数量。

“年轻队列的婚姻和生育行为模式可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作者统计发现,在教育异质婚中,自1965—1969年出生队列以后,女性向下婚的比例持续攀升,甚至逐渐超过了传统的梯度婚。在最年轻的出生队列中,梯度婚的比例已降至21.7%,而女性向下婚的比例则增加到了25.8%。这与2022年学者许琪的研究结论相似,即2014—2018年结婚夫妇中女性向下婚占比25.3%并超过向上婚(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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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18号线芳芯路地铁站1号口外的“围堵”现象,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办事处对记者表示,在规划该地铁站点时,没有非机动车停放点配套设置。地铁运营后,街道按相关规定设置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该站点上下班高峰期间共享单车较多,街道城管中队工作人员每日8时、14时两次巡查,及时联系各单车公司进行清运。

“去年,我们会同区交投集团和上海城投集团下的城投公司,在9号线泗泾站附近的桥下新建了一个非机动车停车场,大约能够释放1000个左右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同时,我们协调了泗泾三湘广场,还有大润发的管理方,进一步协调出了约12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晓敏表示。

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容城建执法大队综合科科长潘斌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透露,地铁站非机动车停放,城管主要负责监管共享单车企业的车辆运维情况。城管执法部门在发现共享单车乱停放、堵塞淤积、妨碍通行等现象后,通知共享单车企业到场清理,并联系街镇第三方托底运维企业清理。对于2小时未到现场清理的共享单车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浦东新区康桥镇政府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提升响应速度。除安排市容辅助队员进行固守外,在早、晚高峰时段,增派力量,加强巡查。每季度召开共享单车治理会,沟通反馈近期工作情况,同时督促要求企业对需求量大、投诉量大的地铁站等重要点位,及时做好清运工作。对地铁站周边存在的共享单车停放量太大、企业来不及清运的情况,计划由企业签约的第三方协助清运。

共享单车方面,2023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洪程栋提出,存在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大量超量投放单车的情况,目前3家共享单车企业在上海市的总投放量达到160万辆左右,是规定总量规模的2倍左右。

闵行区莘庄镇综合执法队支部书记秦煜对澎湃新闻表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是镇综合执法队的日常工作之一,目前,执法队会定期与共享单车公司进行联系,对莘庄地铁南广场、龙之梦商圈周边等“堵点”所存在的问题定期沟通,加强人力调配、加派人手进行清理,对共享单车投放和运输进行调配。

而在其它媒体报道中,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今年,为全面改善北京市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方案》,提出从供需两端着手,构建“市区街联动、政企民共治”的管理机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巩固前期轨道站点停放秩序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今年内启动14个重点“学医景商”“机动车停放市区共治试点,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标准和经验,打造规范、有序、安全的非机动车停车环境。

亦有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在实际执法层面也有“难度”。上述管理人员举例称:“大部分居民在地铁站口就近停放非机动车是首选,也会自觉靠边停放。停放不当,都能理解是着急上班,赶时间不易。而且确实也没位置停了,只能劝导或帮忙挪车,真要严格处罚,显得执法没有温度。一些故意乱停的行为,大部分也是发生在离管理人员稍远的地方,共享单车一停,人就跑了。”

事实上,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就上海非机动车的保有量来看,电动自行车远远多于共享单车。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介绍,截至2024年7月底,全市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约1150余万辆。这一数量在全国位居前列。

hahal认证近日,根据上海轨交客流数据及网友反映,澎湃新闻兵分多路走访上海泗泾、九亭、莘庄、颛桥、康桥、芳芯路等地铁站,聚焦地铁口外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拥堵现状,于10月21日连续推出《非机动车“围城”(上)|“当五千多辆车涌向一个地铁站”,记者走访发现……》、《非机动车“围城”(下)|电动自行车数量居高不下,如何正视需求有效管理?》两篇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讨论。

记者了解到,泗泾镇相关部门调研发现,位于泗陈公路横港路上的机动车停车场,在出口东侧还有一小块地。目前,相关部门正准备着手将其平整化,预计能再释放约100个停车位。此外,泗泾站北部还有一个招商TOD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也会预留一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届时将为非机动车停放问题带来一定缓解。

据此前公布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技术导则,明确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导则,在辖区内的道路两侧划设、调整临时停放区,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

松江区泗泾镇城市综合管理办相关工作人员平晓敏介绍,针对非机动车无序停放问题,去年,相关部门就已在地铁站点外的上街沿部分增加了硬隔离措施,同时安排管理人员长期固守,对市民不文明行为加以劝阻。城管部门也会不定期在站点周边巡查,并对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以及僵尸车进行整治和清理。“现在的状况相比加硬隔离之前已经要好很多,至少可以留出一个行人通行的通道了。”

10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交通委获悉,前期,市交通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松江区、嘉定区等地区的有关单位,对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车地矛盾”开展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所在区政府为“车地矛盾”责任主体,相关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供给挖潜、源头疏解、长效管理”原则,着力缓解部分轨交站点周边的“车地矛盾”。

上海市交通委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解决“车地矛盾”,一是充分挖潜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停车资源,利用人行道、未利用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增设非机动车停车位;二是改善地面公交服务,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常规公交线路,有针对性开辟定制公交;三是加快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为郊区提供更加高效和均衡的出行服务。四是压实属地责任,科学调度车辆停放和转运,倡导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近远端差别化停车供给,提高共享单车吸引力,并加强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治理。

松江区九亭镇方面介绍,原先九亭站东面和西面各有一处机动车停车场,为释放更多非机动车停放空间,九亭镇相关部门将东面的机动车停车场取消,改为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同时,在西面的停车场内划设了53个非机动车停车位。目前,这些停车位共可容纳约4000辆非机动车。“实际情况可能有6000多辆车过来,我们现在只有尽可能地将车辆停放得更加紧密,两个车位停三辆车这样挤进去。”

浦东新区康桥镇政府向澎湃新闻介绍,18号线康桥站在建设初期结合周边已建成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其中4号口周边有建设大型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条件,其他出口仅能满足少量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康桥站周边有多个大型居民区,早晚高峰期间依托非机动车短驳至地铁站换乘出行人员较多,因此站台附近时有非机动车不按标识停放情况发生。根据18号线康桥站提供的最新数据统计结果来看,早高峰时段(8点-9点)共有约3900人次进站乘车。

除了增加停车空间、管理停车秩序,还能做什么?上海市人大代表施政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非机动车使用者数量巨大,但对该类群体相应法律法规的普及现在还比较松散,如何让非机动车出行群体认真对待安全出行的理念,需要一个系统性的培训和教育。

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中队长张晨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地铁站外非机动车停放,单纯靠执法手段解决不现实,关键在于管理。但老百姓日常出行需求和目前的停车区域供给不匹配的矛盾很难根治,很多时候,企业的清运车拖运一来一回的时间里,地铁口停放的共享单车又迅速饱和。

今年4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坚泓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从4月2日开始,上海开展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和排查各方面工作。针对地铁口非机动车乱停放乱象,截至发稿,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暂未回应。

该办事处还称,目前花木街道共有14个人协助维护各站点秩序,附近规划无非机动车停车场,人行道上划的停车位不够满足早晚高峰的停放,所以后续将结合周边情况改造设置更多停放区域。

而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澎湃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据《2023年广州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至2023年底,广州已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442万辆。据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24年9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540万辆,目前仍以每天上牌约4000辆、每月上牌约10万辆的速度增长。根据《2023年广州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电动自行车日均骑行量为685万人次,同比增长14%,相比2019年增长72%。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平晓敏表示,针对早高峰时段共享单车的“围堵”现象,泗泾镇相关部门在地铁站旁划设了一个“限时禁投区”和一个“重点保障区”,并引入了第三方清收单位,以加快共享单车潮汐式积压下的清运速度。

针对聘用第三方物业公司管理地铁口非机动车停放的方式,上海松江区九亭镇方面对澎湃新闻表示:“这一块是镇里出资,财政压力还是有点大的,但是如果说我们没有请物业的话,即使释放了再多的空间,非机动车乱停的现象可能还是会比较严重。”

事实上,高峰时段地铁口外“车山车海”已成为不少城市“发展的烦恼”。那么,“车海”缘何产生?为何难管?治理如何破局?10月22日至24日,上海市交通委及浦东新区、松江区、闵行区等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多个区对该现象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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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这是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法定职责。

今年上半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聚焦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主线,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3年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三区三线”管控责任落实情况、影响生态保护突出问题开展督察。总体上看,各地对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明显增强。2021到2023年全国耕地总量已连续3年实现净增加,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减少的势头。同时督察发现,一些地方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建“大棚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植绿化装饰草皮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冲击红线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突破城镇开发边界违规审批用地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地方以各种名义非法采矿、毁林毁草、违法违规围填海严重破坏自然生态。这些问题在12个被约谈地市和2个县级市(区)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屡改屡犯,性质比较严重,反映出相关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够有力、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求被约谈地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要直面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强监测、强监管、强整改,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严守底线红线。同时,整改过程中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不能降低标准“打擦边球”,更不能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相关省份要加强对被约谈地区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12个被约谈地市和2个县级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根源,介绍了最新整改进展及下一步整改措施,表示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整改,维护好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hahal认证10月24日,受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委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在北京集中约谈了2024年自然资源督察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辽宁省营口市、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漳州市、江西省宜春市、河南省周口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湛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四川省达州市、甘肃省陇南市等12个地市和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2个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面对面严肃指出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严肃批评,督促地市政府深刻反思问题及其原因,认真汲取教训,严肃问题整改。

FAQ

如此来看,破产法的魅力何在?李曙光认为,破产法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扮演了先锋者、风向标的角色,它介入了一切法律交易关系,关乎企业与个人债务人的生存及社会稳定,处理的是最棘手的、最麻烦问题,“破产是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程序,破产企业就像夏天的冰棍,时间一长资产价值就融化了,所以要快速处理,不能拖泥带水”。

李曙光:写一本我心目中的破产法讲义,是我20多年前就有的想法。该书汇集了我个人多年的学术积淀和思考,也回应了很多现实问题。可以说,这是一本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著作,同时又希望是一本能让社会公众比较明晰感知和理解破产法的著作。

近两年,预重整制度得到破产界的高度关注,在实践中也已经被大量用来处置困境企业,但仍有争论。实践中,预重整现在基本上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最后寻求法院的批准,使得预重整协议具有法律的效力。另一种在实务中运用更为普遍,即法院提前介入任命管理人,提前确定重整协议的效力,甚至给予比较长的预重整保护期。

新时代之下,法治建设如何更好回应现实需求?法学研究如何关照社会现实?2024年,澎湃新闻“法学何为”专题再启,我们试着回归现实,以专家视角观察法律现象、理解法治内涵,继续探寻“法学何为”的方向和现代法治的精神。本期专访嘉宾为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

李曙光:破产文化在中国很早就有,比如倾家荡产、父债子还的说法,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些都和破产相关。但在中国文化里,破产是一个不吉利的事情,其中有很深的面子文化,大家都在避谈破产。

当前,我们需要继续吸引外资,破产法的完善度就很重要,因为规则要一样,需要和国际接轨,这是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说,中国如果要形成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就需要一部适合中国式现代化又很国际化的破产法。

预重整最早在美国兴起,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正式入法的制度,这次破产法修改应考虑预重整入法的问题。在实践中,究竟应更强调预重整的市场化,还是应更强调法院的提早介入?我个人不太赞成后者的程序,这样会把法院视为“企业医院”而失去中立性、权威性,而且重整保护期里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旦有了法院的介入,就会出现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竞合和冲突问题。

澎湃新闻:眼下,公众十分关注破产法的修订,您在书中也用大量篇幅对破产法实施与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您看来,哪些问题是破产法修订急需关注和解决的?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人鼓励,让人有重生的希望。”他进一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将改变中国根深蒂固的“不愿个人自负其责”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约束债权人的机制,“中国必须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目标是为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

总之,在中国必须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即便理论与实务界尚存争议,但多数人都同意,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应重点关注如何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问题。

我们要让那些“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免掉债务,但真正存在欺诈、转移资产的债务人是终身不能免的,这样就能够让很多人凭良心去做事,因为有了法律可以保护。也就是说,你可以申请破产,但前提必须是诚实、良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都是良善的,社会就有信用机制,从个人信用传导到商业信用,再到社会信用。我们社会还能坏吗?

李曙光:我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破产法时,搞破产研究的学者很少,全国法学院也就几个人在搞,现在仅我们学校就有十几位教授在教破产法,这在当时感觉是不太可能的事。我从事破产法研究和我的同乡曹思源有关系,他当时是社科院于光远老师的研究生,后来他到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发现发达国家有破产法,我们没有,他就在国内最早提出要搞破产法,当时有“曹破产”称誉,希望通过破产法来推动经济改革。他是学经济学出身的,1985年,有一次老乡聚会,得知我是学法律的,就希望我帮忙找这方面的法律资料。我当时是在读法制史博士,兴趣较广泛,就找到我们学校教商法的王书江老师编的一本日本商法的书,里面有日本破产法的一些资料,资料给曹思源时他极为兴奋。随后他又邀我一起去沈阳调研,随他去北大演讲,当时切身感觉到破产的问题很受关注,对中国经济改革很重要,于是来了兴趣。1988年,我与老曹一起创办了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老曹是所长,我任副所长。对破产法的研究就这么开始了。

李曙光: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讨论,第一次、第二次都没通过。1985年,当时央视直播立法讨论,有的常委会委员说这破产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才有的法律,怎么能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运用,说这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争论很激烈,直到最后才通过。

我一直和学生说,如果这个世界走向大同,成为一个国家、政府,一个法律主权,最先统一的法律就是破产法。为什么?因为商业交易伴随着每一个利益的转换,经济越全球化越要求在法律基本规则上有共识。所以,破产法只会越来越趋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破产法律上的分歧会越来越小,但也会有些特色。

我个人认为,与2006 年的法律版本相比,这次破产法的修改应该是一场“大修”,预计条文内容将会出现诸多新的变化,更加具有针对性,很值得期待。此次修法应该让社会各利益方参与讨论,企业家、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管理人、相关法官、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与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讨论,因为他们最了解问题所在、需求所在。

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法律在现实当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这部法律的了解实在太少了。破产法不是一个晦涩、忌讳的概念,它和每个商事主体、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从个人到企业,到商业组织、政治组织,整个经济交易链条都涉及其中。

当前,立法机构正在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也有了一定的地方立法试点与实践基础,但全国性的立法仍面临很多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虽然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但不能只是简单移植国外制度,而是需要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相结合,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能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因此,探讨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目标、制度障碍以及如何克服等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极具现实意义。

破产法还和很多法律产生连接,涉及财产权确定,要查明、变价、估值,背后还涉及担保、票据等法律。公司重整要上市,又跟证券市场法律相关,如金融机构破产,可能就形成了比较大的金融风险,比如银行挤兑。

时值破产法重启修订,李曙光感言此次修法事关重大,会是一场“大修”,预计条文将会出现诸多新的变化。企业破产法如果只规范企业破产,就只能算“半部破产法”,需要一部适合中国式现代化的破产法,“应该让社会各利益方参与修法讨论,他们最了解问题所在、需求在哪”。

所以,破产本身在中国就是一个非常有想象力的词,2006年起草新破产法时有领导说“中国破产法”的称谓不好听,最后我们取名“企业破产法”。其实,某国破产法是指它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破产是一个中性概念,但它的内涵却表示一个国家从传统文明迈向现代市场文明,这在中国20世纪80年代就像放了一个“核弹”,社会主义和破产自此产生了交集,实现了突破。

破产是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程序,破产企业就像夏天的冰棍,时间一长资产价值就融化了,财产就缩水了,所以破产资产要快速处理,该重整就重整,该救的救,该清算的就清算,不能拖泥带水。所以,经济最繁荣的国家,破产现象就越多,金融市场最活跃的国家,肯定是破产法最发达的国家。

另外,中国传统社会“重农轻商”,对于跨地区、跨市场的交易行为特别敏感。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破产这个事提都别提。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贸易、充分的交易,只要有市场竞争就必然会有破产的现象,这恰恰跟我们的传统文化形成反向发展。

破产现象本身有很多故事,每一个案例就是一个故事。同时,破产法在中国4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当中,又扮演改革先锋者的角色,风向标或政治信号,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可以有无数的联想,普通人、企业家、学者、政治家的理解都不一样,它介入了一切法律交易的关系,关乎企业与个人债务人的生存及社会稳定,处理的也都是最棘手、最麻烦的问题。所以,破产法很有魅力。

具体而言,包含四大方面的主题:第一,阐述市场经济的底层逻辑。第二,揭示破产法的本质精神。第三,较为全面介绍了破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些重大问题。第四,探讨新时代破产法面临的重大挑战和改革发展的问题。

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上,李曙光表示,目前的立法条件已基本具备,但仍面临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应重点关注如何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问题,进而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能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式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此之前,1986年8月发生过沈阳防爆器械破产案,这是新中国发生的破产第一案。当时,德国的一家媒体比喻说,这是中国在经济改革上放出的“核弹”。不过,这一破产案的处理是由沈阳市政府集体办公室来宣布的,并不是经由法院。从1985年宣布亮黄牌,第二年亮红牌,随之宣告破产,社会影响非常大。

李曙光: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基石,也是新型商业和社会文化的基础。尤其这几年有关破产的话题更受关注,现在到处都是无序的倒闭,没有纳入法治轨道处理,很多人都是惶惶不可终日的,整个市场的声誉机制和信用机制是乱的,甚至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破产代表破土新生,就像土地翻新一样,社会本身也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要给它以出路,所谓不破不立。

在数智革命影响下,市场、市场主体、财产权、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管理人这些概念正在被重新定义,或处在大转型风口。声誉和信用机制将接受算力算法与大模型的挑战,破产现象将会易容变脸出现。

在全球化的影响之下,特别是在中国入世谈判时,西方允许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个条件就是中国要制定破产法,也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开始推动,承诺制定破产法。很难想象,一个从无到有的事情,最初很多人不太了解的制度,现在变成了很多人愿意去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我看来,企业破产法如果只规范企业破产,只能算“半部破产法”。当前,随着相关制度的逐步健全、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地方试点的推进,在破产法修改中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但无论法律外壳怎么变化,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和法义精神不会有变。

李曙光: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正在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紧锣密鼓地修改之中,新的破产法即将产生。企业破产法从2006年制定至今已经18年了,当时只有136条,但还是很先进,国内外社会评价都很高,但毕竟很多细节没有,比如清算制度、重整制度的细节,以及管理人的地位,如何履职?怎么监督等等。还有一些新制度发展与破产程序当中的问题,实践中有许多制度创新、国际上破产法发展的新趋势,如小微企业破产重整、跨境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等,还有企业的合并破产,有什么标准、条件,这些都是新问题新情况新发展。如今,这些都成为需要面对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我看来,有几个重要方法可以防止破产逃债现象:第一,对于困境企业和特殊资产的处置和救治,要关口前移,让债权人更早地进入到困境企业或者特殊资产的关注中,要通过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等一系列方式,让债权人能够更加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与偿付能力状况。第二,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过程当中要更好地进行立案审查,要更多地运用听证的方式对破产立案把关,要把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挡住。第三,要更好、更专业地解读运用企业破产法,让破产管理人正确行使权利。最后,还要运用破产法与民法典等制度工具和一些相应法律制度的结合去打击逃废债行为。

但在我国,破产法的地位还远远不够,我们并没有把它放到宪法的高度。我2001年在一本书中谈宪法与破产法有关系,这一提法在当时不被一家出版社的编辑认可,说不删除这部分就不出版,说破产法跟宪法怎么会有关系,让我修改,但我坚决不同意修改。直到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字不改出版了我这本书。现在这个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宪法”的观点被许多破产法学者认同,包括宪法学者也都认同这个观点。

现实的情况是,一个人欠债之后除了有道德的谴责,甚至还有暴力追债,始终不会有人信任你,变成了一个没有信誉的人。所以,他只会走向绝路,生活没有希望,也因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所以,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人鼓励,让人有重生的希望。同时,它又有一个很重要价值,就是提醒债权人别瞎借钱,因为如果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保护,钱就可能要不回来了,债权人也要控制自己的行为。

李曙光:中国市场经济的转型进程非常跌宕起伏,本身就是一个异常精彩的故事,也很具灵动性,具有各种不确定的环境变化的可能,市场经济应该是市场中的大写的“人”。作为一个基础规则,所有的投资者、债务人、债权人、相关利益方,都离不开它。它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种天然互动关系,完全可以说是中国转型经济的代名词。

澎湃新闻:很长一段时间,国内社会对于破产法的认知似乎都比较陌生,学术界也是“门庭冷清”。您的破产法研究之路是从何开启的?

李曙光: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是整个市场经济、商业交易的基础性法律,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更加强调宪法和破产法的关系问题。

李曙光:所谓逃避债务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解。第一,逃废债现象本身就是存在的,和有没有法律无关。第二,有了法律之后就会改变逃废债行为,为什么?因为进入个人破产申请是有门槛的,只针对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里面会有评估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还有两个另类价值:第一,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将改变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不愿个人自负其责的文化传统。第二, 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约束债权人的机制。目前,中国社会存在许多“子债父还”的现象,与高利贷相关的大量催债行为也相伴而生。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良的贷款行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债权人的行为,使其在借贷时更加审慎。

hahal认证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实践不断向前,法治建设须作出回应。

李曙光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作为破产法的权威专家,他在新近出版的《破产法二十讲》一书中,对破产法的基本性、关键性、疑难性问题作出阐释,用大量篇幅对破产法实施与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当下备受关注的个人破产、破产重整等问题发表见解。

李曙光:破产法正在探索一场巨大的制度革命。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实际上在改变我们市场经济的定义,原来的市场经济都是线下,都是单边巿场,都是面对面交易或者一对多交易。现在,很多都是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交易,甚至都追踪不了交易轨迹。特别是数字货币的出现,涉及全球财产追踪,市场经济的边界也在无限扩张,所有的法律就要跟着变化,这是破产法急需应对的东西。

目前,破产法修改已进入关键阶段,希望借由这本书能够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学习破产法、研究、推动并传播破产法。同时,也希望能够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全面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有所推动。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债务人个人选择的权利,让他们在失败后还有机会东山再起。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市场主体建立预期,即使他们创业失败,经过破产程序,就还有机会。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底层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限制商业失败风险,给“良善债务人”有一个选择的机会,从而鼓励创业者勇于尝试。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还可以降低破产债务人给家庭成员和社会带来的负外部性。个人债务人承担着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但无力清偿的债务会给他们带来各种经济、情感和社会压力,阻碍了其正常的家庭、社会活动参与。个人破产制度则通过消除经济上的不利因素和情感上的负担,帮助债务人重新参与到正常的家庭和社会活动之中。

很长一段时间,破产在中国被视为不吉利的事情,“其中有很深的面子文化,大家都在尽量避开。”李曙光坦言,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中国的破产法从无到有,“最初很多人不太了解的制度,现在变成了很多人愿意去关注的焦点问题”。

与此同时,破产法所面临的很大挑战还来自法律规则的变化,这也是今年国际破产协会年会讨论的一个重大主题,比如政府之间监管部门怎么合作、怎么互相承认法律。所以,为什么全球要有统一的破产法,这是面临着人类文明换赛道的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不断变化,该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修法迫切性愈显。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企业破产法》位列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

我最近到韩国考察,关注到韩国宪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有个案例很典型,这个案例是韩国一位教师因清偿不了个人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允许了。这位老师破产之后,学校把他开除了,剥夺他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他就到宪法法院起诉学校违宪,最后宪法法院的裁定支持了学校的决定。为什么?因为个人破产意味着破产的个人信用不完整,为人师表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信用,怎么让学生与家长信任?也就是说,他只能等过了破产考察期间,才可以再从事教职。所以,只有破产法律才敢于触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李曙光:从各方面来看,该书出版后社会反响比较强烈,两个多月销售了超过五千册,一下子就破圈了。我觉得,破产法不应该只是破产法学者的研究对象、法学院的课程,也不仅仅是破产业界、管理人、法官等关注的对象,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应该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关注、了解。

李曙光:这次破产法修改,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包括普通法系的预重整制度,小微企业重整、跨境破产制度。我们原来立法的思路更多参考的是大陆法系旧破产法体系如“和解程序”。

李曙光: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维持破产债务人的基本体面与生存生活权利。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债务人被司法程序或民间催债公司追债,而不区分其是“失信”还是“不幸”的债务人,导致了一些“良善债务人”无路可走,不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将丧失未来人生的希望。

李曙光:个人破产,也称消费者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在“良善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司法介入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重整,在一定条件下豁免其债务,并确定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这里的“良善债务人”指的是“诚实而不幸”“诚实而值得同情”或“诚实而不慎或不智”的债务人。

李曙光:债务执行难问题中很多都是个人债务,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人讨债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暴力催债等原始的催债方式,但很多债务人是由于失业、生病、抚养、赡养或者商业上的失败等原因,是“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我相信“老赖”会越来越少。

李曙光:从经济体制改革角度来说,这一基础法律的功能发挥跟中国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完全不匹配,如果没有这个兜底法律,其他法律都发挥不了作用。比如,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承担方式,2008三鹿奶制品事故侵犯了几十万婴儿的权益,赔得倾家荡产,这个无限责任怎么来承担?就要通过破产。

实际上,中国法院处理的第一个破产案应该是南昌的地下商场案,当时破产法还没通过和实施,破产法是1986年6月份制定,正式的实施要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才能生效。当时的这部法律很特殊,一是它属于试行法,有关企业破产试行的法律。二是这部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后来,这部法律一直试行了十年,直到2006年新破产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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