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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要补缴,还得额外缴纳滞纳金甚或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cbin仲博官网登录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理所应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补贴”“生活费”等,模糊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不小的困难。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平等”的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以提成、生活费等名义发放劳动报酬,但只要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或从事的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定期向劳动者发放相关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具备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和条件。一些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戳穿了某些用人单位以工资“别名”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让用人单位承担了必要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给工资起个“别名”,穿上“马甲”,是一些用人单位试图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用人单位如此盘算,无非是想用“补贴”“生活费”“合作提成”等名目误导、迷惑劳动者,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以降低用人成本,规避工伤保障、社保缴纳等用工主体责任。这类损人利己的避责算法,根本经受不起法律的检验。
用人单位给工资起“别名”往往不是独立操作,背后大都关联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保障相关福利等一系列避责操作。从短期看,用人单位可能因这些侵权操作而“获益”,但长远来看,用人单位很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埋下更多的劳动纠纷隐患,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
应该说,这笔账并不难算,关键在于外力监督能够倒逼用人单位产生多少算账的诚意和理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侵权操作不能逆来顺受,而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标准缴纳相关社保,并注意留存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签到表、工作证、工资支付信息等证据,如发现遭用人单位侵权算计,可通过投诉、举报、提起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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