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与同案犯阮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李某二、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判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此举为非法限制李某某、金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参与其中。其间,李某某、金某某通过手机转给阮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绥中县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阮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了要回其加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将该传销组织的“网领”李某某、“科长”金某某骗到绥中县东戴河佳兆业2号楼1401室。然后用扎带将李某某、金某某的双手绑上,并用毛巾塞住嘴,蒙上头部,将二人控制后分别带到两台车上,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直到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才将二人放走。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2月21日,葫芦岛中院判决被告人阮某某、刘某某、李某二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董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被判处缓刑。
经查,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在实施某某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施暴力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经审前社会调查,常德市武陵区社区矫正工作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绥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系坦白,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处理。
app官网下载安装日前,辽宁省绥中县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决书,两被告人为要回其加入“中国梦”传销组织的保单费,将该组织两名领导非法拘禁21小时左右。最终,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
绥中县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系辽宁省朝阳市人,被告人张某某系湖南常德市人。两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23年8月、10月被绥中县警方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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