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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官方版夫妻对另一方名下财产享有知情权,主要是基于财产共有和家庭责任共担。首先,配偶双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所以,无论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管理还是由一方单独管理,任何一方均有权知晓财产的全部情况。其次,夫妻应当平等承担家庭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平等不是指男女平均承担家庭开支,而是指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合理分担家庭开支,避免因经济不平等和财产不公正。无论购买房屋、安排子女教育、投资理财、规划养老计划等,夫妻双方需要相互合作和协助,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共同的目标。夫妻相互有扶养义务,一方需要时,另一方都有在经济上供养对方的法定义务。财产信息,当然是一个人隐私,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彼此因结婚而形成了特定法律关系,各自的隐私权做出了适度让渡,使之与对方知情权达到平衡。配偶双方人身关系是如此,财产关系也如此。如果男女都坚持“我的就是我的,统统与你无关”,犹如两个蒙面人,又如何能成为真夫妻?同时,又不能假定所有夫妻关系都会处于理想状态。立法赋权查询配偶财产,是应对配偶一方不诚信、拒绝提供必要合作时对另一方的合理救济。让财产问题通过财产的路径解决,避免矛盾加深影响婚姻。
为什么规定“依法可以查询配偶财产”而非仅限于查询“夫妻共同财产”?这得从婚姻当事人、受理查询的机构两个方面因素来考虑。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配偶一方掌管的财产,包括下列两类:一是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二是依法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如果立法仅赋权配偶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上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登记机构而言,并不知晓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哪些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当某项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即使根据结婚登记时间和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也并不能直接获知或者做出正确的区分判断。
第二,相关机构的协助义务。该条规定实施后的效果,有赖于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履职情况。事实上,查询股权登记信息等,在多个相关软件或网站等公开场域,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关于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则因为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仅依据地方立法赋予配偶财产查询权,尚难以要求银行提供相关信息。
蒋月观察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法院查证制,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实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处罚,但这几项制度都只能到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能适用,不适用于一般情形下。
“最近二十多年来,地方立法探索将配偶财产知情权予以明确、具有更大可操作性。”蒋月表示,在福建的这条规定诞生之前,早已有数个地方发布过类似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配偶的部分财产状况,“福建条例规定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财产,这是因为该条例是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定位和任务就是保障妇女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又强调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但是,因为传统性别文化原因和现实因素制约,实际生活中,女性在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状态是部分婚姻的真实写照。立法强调妇女依法可以查询配偶财产,是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托举措施,是促进实质公平的需要。
还应当注意,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不仅以共同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而且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财产依法也负有补充清偿责任。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虽然离婚时双方协商约定了分摊比例,或者法院判决确定了男女各方承担的清偿金额或者比例,然而,这是婚姻当事人相互之间内部关系,并不能约束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夫妻双方/原配偶任何一方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该债务清偿并不限于原配偶一方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的财产。所以,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与另一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福建条例规定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财产,这是因为该条例是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其定位和任务就是保障妇女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斥、更没有否定丈夫的相关权利。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曾回应,上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但并不排斥“他权利”。这一地方立法背后有何现实考量?如何准确理解地方性条例的价值和意义?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应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
畅采通登录连日来,“查询配偶财产权”在社会聚焦中引发热议。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地方立法细化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她还提醒,条例在未来实施中应注意一些问题,比如行使查询权应基于必要,且谨慎而为,不得滥用该权利。同时,查询所得信息应当用于正当途径,不得用于违反道德、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目的。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向对方询问了解财产情况时遭到无端拒绝,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在现行法框架下,不进入离婚诉讼的情形下,配偶一方知情权受损时难以获得救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法院查证制,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实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处罚,然而,这几项制度都只能到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能适用,不适用于一般情形下。所以,最近二十多年来,地方立法探索将配偶财产知情权予以明确、具有更大可操作性。在福建的这条规定诞生之前,早已有数个地方发布过类似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配偶的部分财产状况。
“夫妻对另一方名下财产享有知情权,主要是基于财产共有和家庭责任共担。”蒋月教授在专稿中重点谈及了配偶财产知情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律实践。她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向对方询问了解财产情况时遭到无端拒绝,这种情形并不少见。在现行法框架下,不进入离婚诉讼的情形下,配偶一方知情权受损时难以获得救济。
笔者注意到,有专业人员提议只能查询结婚证上载明的登记日以后的配偶名下财产,其实这种意见也不甚合理,因为夫妻财产制,除了婚后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法定财产制外,还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分别财产制或者俗称AA制)、全部共有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具体共有范围或者财产种类由双方约定)。如果当事人已书面约定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依法将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此等情形下,结婚登记日并不是区分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基本依据。
配偶知情权,也称为知悉权,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了解、知悉、获取对方的人身和财产信息的权利。夫妻作为人生伴侣,理当有权了解对方从事什么工作、经济状况如何等与其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信息。如果夫妻一方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隐瞒收入或者财产状况,未经对方同意而将较大价值财产赠送他人等,必然引起另一方严重不满。经济问题、财产争议是常见的夫妻矛盾争议的焦点,考验着夫妻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冲突严重时会导致婚姻危机。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享有知情权,主要有三个方面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又强调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迄今为止,男女两大群体的发展并不平衡,男女在事实上行使权利、享有机会和资源的状况仍然不平等,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领域也不例外,妇女行使平等权利仍面临现实困难。为此,我国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予以特殊保护。
信息真实和完整是相关行为或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来说,能否获得对方财产信息以及所得信息是否全面,事关他们做什么决策、决策的质量和成效,也关系到婚姻终止时是否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主要事实因素。当代社会实行婚姻自由,爱情成了婚姻的基础,同时,婚姻破裂却越来越成为流行。当婚姻脆弱化现象出现,人们也精于对财产利益的考虑和算计了。与夫妻普遍白头偕老的时期相比较,如今立法平衡相关各方财产利益,基于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考虑,设定的规则也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体和精细了。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明确男女平等原则下,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例如,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现阶段,这些规定是促进事实上男女平等的必要措施,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前述条例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地方也曾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6月1日生效。该条例全文公布后,受到了较多关注。其中第45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对该条规定的认识,也存在不同声音。制定该条规定时,主要考虑的事实因素有哪些,是否有上位法依据,未来实施中需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就此谈谈配偶财产知情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律实践。
她同时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排斥、更没有否定丈夫的相关权利,立法强调妇女依法可以查询配偶财产,是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托举措施,“条例施行后,期待福建的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对该条例做进一步解释时,也明确丈夫同样享有查询权”。
2018年3月通过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更早相关立法例则是2010年3月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批准生效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另外,山东省《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些地方规定 “夫妻一方”可以查询,但从其立法宗旨和现实情况来说,其立法侧重点是重在保障妇女,以增进实质平等。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意味着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名下有哪些收入和财产知之甚少,又如何能够实现财产共同所有呢?法律强调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就要求配偶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协商不致时,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就侵害了另一方的平等处分权。《民法典》第218条还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等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配偶查询对方名下财产,有其合理性和具有正当性。
第三,妇女行使该查询权应基于必要,且谨慎而为。向有关单位查询配偶财产,是具有特定的目的和有充分必要性时才实施的行为。通过向配偶对方问询就可以获知相关财产信息的,就没有必要向相关机构查询。向有关机构查询,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依法依规地查询。不得滥用该权利。
此外,该条例施行后,期待福建的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对该条例做进一步解释时,也明确丈夫同样享有这个查询权。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相关机构执行该条规定的情况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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