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来,无论“黑公关”还是“拉踩宣传”,其行为不仅是商业道德问题,而且违法了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利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车企‘黑公关’还是经销商‘拉踩’宣传,均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和产业生态,理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和法律层面的惩治。”在白德看来,中国汽车品牌取得如今的市场成绩来之不易,但仍处于品牌升级的关键时期,车企的营销应更加强调自己的品牌调性、经营理念和产品优势,而不应该被豢养水军、恶意拉踩等不当行为所扭曲。
无独有偶,不久前网络上流传的图片显示,疑似某4S店的宣传物料中写道,“弹匣电池投放至今无自燃,拥有L4级智驾技术,中国第一超跑……纯电平台3.0,超越特斯拉一代”;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下方的“不点名批评”,“某D二流品牌,油改电,技术烂,品质差,服务差;买某D,就是在玩火”。
值得注意的是,在车企营销宣传过程中,经销商和4S店工作人员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也成为虚假宣传和拉踩宣传的重灾区。
经当地市场监管局调查,腾势D9-1040尊贵型为2022年生产上市车型,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为2024年生产上市车型,作为两款不同年代车型,两者对比处于不平等状态。此外,展示牌内容对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汽车与腾势D9-1040尊贵型部分配置进行了对比,没有完全展示被对比的腾势D9-1040尊贵型汽车有利指标。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的行为,这家长城汽车经销商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如果发现有企业在宣传、销售过程中,对其他同行进行拉踩、抹黑的情况,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受害企业,都可以到违法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于大钊告诉记者,在查明事实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进行罚款。
汽车分析师白德表示,虽然经销商的行为不完全代表汽车厂家的立场,但在终端销售中采取“拉踩”等非正常的营销手段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危害不容小觑。同时,一旦对比数据失真,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拉踩式营销泛滥后,那些采取不良手段的企业也会遭遇反噬,让自身品牌力、公信力大打折扣,最终对自己的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市部分长城哈弗、广汽埃安4S店,均未发现“拉踩”竞品的宣传物料。但耐人寻味的是,不少店员都表示,自己是“拉踩话术”“数据虚标”的受害者。
事实上,大部分汽车品牌都认为自己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纷纷向“黑公关”宣战。去年3月,长城汽车启动了打击“网络水军”的专项净网行动——“1000万悬赏计划”。不久前,广汽集团宣布“悬赏百万”,公开向网友征集针对广汽集团及高管团队网络侵权的线索或证据。
“如果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于大钊补充说。
于大钊呼吁说,车企应加强自身的公关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监控和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出现的黑公关行为。同时,各汽车品牌之间应倡导公平竞争,摒弃不正当手段,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赢得市场。他还提醒说,消费者在选购车的过程中,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积极向相关部门反馈,共同营造更真诚、和谐的市场氛围。
该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作为长城汽车经销商,天津博信宏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信宏达”)在展厅内摆放了“魏牌高山-四驱旗舰版与腾势D9-1040尊贵型”权益和配置对比图,并写出了“魏牌高山VS腾势D9 价值超67400元”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大钊。他表示,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之间的不正当宣传和竞争情况正在呈指数级增加。
新利在线官网登录然而就在李瑞峰发声的第二天,6月20日,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一家长城汽车经销商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
“今年汽车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已经从卷技术、卷价格发展到卷营销的状态,汽车圈的传播生态正在发生着微妙变化。”他忧心忡忡地表示,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拉踩式营销不仅会加剧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还会有损产业环境,徒增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信任成本,不利于汽车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竞争的越发激烈,部分汽车经销商开始培训“拉踩”竞争对手的销售话术,甚至用竞品对比的海报物料也愈发多见。对此业内观点不一,有人认为,从车身、价格、动力等方面进行与竞品的全面对比,能够帮助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产品优劣,无可厚非;但反对方则指出,4S店在与竞品进行对比时,往往有意无意地放大自己的优点,缩小甚至掩盖对方的优点,容易误导消费者,并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信誉。
于大钊则指出,若虚假和拉踩宣传的违法主体是经销商和其工作人员,相关受益的汽车企业也应负法律责任。“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的宣传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卖车,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主体与车企彼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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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常熟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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