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曹友冲案发后向警方供述,他和屠国瑞数年前曾口头约定经营各自品牌,“互不干扰”。2022年中秋节前,屠国瑞“进货”两车琉璃瓦,曹友冲发现是“宜都大象”牌。当年9月11日晚,曹友冲从家里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杀鸡刀”,放到电瓶车的座位下面,然后骑车去找屠国瑞,但当晚没有找到。
事发前,屠国瑞夫妇已在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经营琉璃瓦生意多年,主要销售“富强”牌琉璃瓦;同样做建材生意的曹友冲,主要销售“宜都大象”牌琉璃瓦。
曹友冲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前被害人激化了矛盾,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曹友冲属于激情犯罪和义愤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曹友冲无前科且认罪悔罪,请求改判死缓。
二审裁定书显示,经查,曹友冲当街杀人,在被害人被刺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仍不听现场人员劝阻,连续补刺至被害人当场死亡,犯意坚决,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2023年7月,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友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其赔偿丧葬费5.8万余元,对其作案刀具予以没收、销毁。
江苏高院还指出,曹友冲在案发前一晚便带刀寻找被害人未果,次日早上再次携带尖刀上门,在捅刺被害人腹部二刀、被害人逃离后,曹友冲仍驾车追赶,追杀后继续捅刺直至被害人当场死亡,曹友冲吞服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意图自杀,“这足以证明曹友冲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不属激情犯罪”。
北单足彩前一天,她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杀害她丈夫的被告人被二审维持死刑。裁定书显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场勘查发现,曹友冲和屠国瑞的门店场地内均有对方经营品牌的琉璃瓦,且多名证人证明当地不存在独家经营某一品牌琉璃瓦的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024年8月2日,江苏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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