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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继续利用公司的资源,余、晏二人商量由余某继续留在公司,晏某辞职成立工作室,一个寻找“上家”,一个发展“下线”,得到的钱由二人分成。不断接触和更换上家后,余某可以每个粉丝220元至300元的标准稳定“吸粉”。本想大干一场,却不料仅仅一个月不到,2021年12月,余某所在的股票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司负责人及业务经理悉数被抓,余、晏二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干的事情并不合法,巨大的风险让二人决定收手,各自返回老家。
2023年3月,公安机关摸排后陆续将余某等人抓获,现场收缴赃款161万元。“就跟养鱼一样,把这些粉丝先装进鱼池,获取信任后,再通过股票投资其他手段去进行电信诈骗。”虽然只做吸粉引流这一项工作,但讯问中,参与吸粉引流的人员主观上都清楚他们的这个工作实际上就是为境外犯罪分子的诈骗活动提供便利。“我们觉得被引流的人员都是马来西亚、新加坡的人,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对于为何明知故犯,工作室的操作人员表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对象是境外人员,所以没有什么风险。
一切准备就绪,工作室开始招募员工。“在Facebook的热门新闻下面复制大号链接,就宣传这个号在金融投资股票之类的领域很厉害,投资很成功,感兴趣的人会点进去看,只要关注并加入社群,就算吸粉成功。”培训时,余某告诉员工具体的操作方法。起步阶段,工作室每天吸粉引流数维持在50人左右,对于余、晏二人来说,这远远不够。
尝过来快钱的滋味,余、晏二人很难彻底放弃这个“项目”。2022年2月,认为风头过去的二人再次取得联系,决定重新“创业”。二人各自租赁工作室,在上家的指导下准备了十几台“翻墙”手机和电脑,并下载好了需要使用的Facebook、line等软件,再购入多个Facebook大V账号和数十个小号。
婚宴上认识的熟人、自家的外甥女、工作室员工的亲戚朋友……只要有机会,余某就会介绍自己的项目,他的下线也逐渐发展到17人。下线吸粉引流每个粉丝的结算价格为45元到180元不等,他还能从中吃点差价。截至2023年3月,余某团队共计吸粉引流2万余名,获利440余万元。
为了让华人、华侨相信这个大V账号的专业性,号上需要每天更新财经和股票分析内容,这些内容大多从其他专业网站复制粘贴:“粉丝量多,内容看起来专业,可信度就高。”为了确保吸粉,他们在大V账号的主页发布置顶消息:“感谢各位的支持,我成立了一个台股交流社群,我的粉丝朋友们可以免费进入,社群提供免费的股票分析和具体布局提示,也会分享重要的市场消息和选股技巧。”这段话的后面,他们附上了line的添加链接。这个链接背后直接关联了吸粉计数器,只要有粉丝添加,吸粉引流的数据就会增加——这个数据,是余某与上家结算的重要依据。
2021年8月,余某入职了深圳一家股票公司,公司主要业务为发展新加坡股民。跟着老业务员学习后,余某发现所谓的“发展股民”实际上就是通过翻墙软件登录国外的网站,在Facebook上通过打广告的形式,为财经大V账号“吸粉引流”,根据发展的粉丝量换算提成。由于开展时间不长,整个公司都处于摸索阶段,业务发展的并不算太好。2021年11月,公司招聘了一名新人晏某某,并将其交给余某带着学习业务,由于两人搭档,且都来自湖北,二人关系越来越好,经常一起琢磨业务拓展的相关问题。在不断摸索中,二人发现通过自己寻找上家、发展粉丝,可以撇开公司自己获利,每个粉丝能得到120元左右的收益,显然比给公司打工来钱更快。“要不,咱们自己干?”发现这个“商机”后,余、晏二人一拍即合,决定单干。
成都ag微博官方微博为挣快钱,农场主余某将目光盯向“海外市场”,摇身一变成为外网Facebook上的“财经大神”,以海外华人、华侨为主要目标,通过“吸粉引流”的方式为上家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短时间内便获利400余万元。2023年11月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余某、晏某某、余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到五千元不等,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别人“吸粉”引来的是销量,他们招来的却是牢狱之灾。明知是为犯罪分子物色“待宰的羔羊”,为了一己私利仍为其提供“吸粉引流”前段服务,结局只会是自食恶果。
“引流吸粉”花样多,此类诈骗要警惕,不要轻易添加来路不明的“好友”,不要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网址,不要轻信所谓的“大V”带你发家致富,天上不会掉馅饼,谨防电信诈骗。
2016年,余某听说农场采摘颇受欢迎,考察一番后,他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购置土地用于建设果园,当起了“农场主”。随着果园生意日渐不景气,他便动了外出挣钱的心思。
2023年6月28日,公安将余某等17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移送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的“line”账号不符合“公民个人信息”内涵,不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但余某等人确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发布信息”的行为,且主观上明知是为上家提供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因从业时间短、违法获利金额较少且无前科劣迹,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经公开听证,对该5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撰稿:商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