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地块属集体土地,用途为林地,涉案林地系公益林,六名被告向林地内偷倒大量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司法鉴定,涉案林地泥浆样品质地、pH值及含盐量的不达标率分别为100%、20%、20%,不符合林地种植土壤要求。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这些泥浆为丧失原有使用价值和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经检测,涉案林地共计被倾倒了5800余吨泥浆,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林地面积为25.95亩。
2023年11月至次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先后将六名被告人抓获,几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期间,六人组织车队在涉案林地倾倒了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共计约38车次。
上铁法院介绍,2023年11月,在没有资质和能力处置建筑泥浆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某、黄某、刘某仍决定铤而走险,招揽泥浆车队在上海市松江区的某片林地偷倒建筑泥浆,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三人分工合作,由陆某负责处理林地现场及社会关系、安排倾倒时间、场地清理和车次记录等,黄某负责招揽孟某、顾某组成泥浆车队在林地现场倾倒泥浆,刘某则负责对接陆某、黄某及泥浆车驾驶员。同时,顾某还安排另一被告人吴某在林地附近协助驾驶员倾倒泥浆。在每天的倾倒结束后,六名被告人按车次依次抽成。
中豆63亩产超300公斤6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泥浆处理费,将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倾倒在林地中。经检测,涉案林地共计被倾倒5800余吨泥浆,毁坏林地面积为25.95亩。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黄某、孟某、顾某、刘某、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致使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林地面积共计达25.95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陆某、黄某、孟某、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吴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且鉴于六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黄某、孟某、顾某在案发后已支付了一定的生态修复费用,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