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绵竹市法院立即开辟快立、快审、快支的“绿色通道”,及时将救助金送至申请人手中。申请人哽咽着说:“虽然我遭遇了不幸,但党和政府没有放弃我,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院。”
宋辉进一步分析说,一方面,法院需要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绵竹市法院采用自费、干警自发捐款等方式,给予案件当事人临时性的帮助,传递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和温度。
半年前,黄成容与前夫王永泉协议离婚,绵竹市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明确,女儿由黄成容抚养,王永泉每月支付抚养费。而后,王永泉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黄成容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杨家陷入绝望的时候,一项救济措施在绵竹市法院的努力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批准下推出:财政划拨20万元专款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案件无法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经批准后可以从“救助金”中领取一定费用先予垫付,杨云全成了这项新举措的第一名受益人。
5角、1元、2元……2001年1月21日,绵竹市法院的办公区,捐款箱里的资金积少成多。捐款发起者林华友法官说,款项全数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成容。
一起车祸让两家人陷入困境:被撞者杨云全是家中顶梁柱,车祸让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2万多元赔偿金,但肇事者廖纪洪却是一名贫困户,法官去廖家执行了20次,仍一无所获……
2004年3月,绵竹市市长办公会通过了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的议题。次月,绵竹市财政局向绵竹市法院拨付了首期基金款项20万元。为了管理和使用好基金,绵竹成立了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时任绵竹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兆华为组长,时任绵竹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江泽佩和绵竹市法院院长吴国兴为副组长。
据了解,这是绵竹市法院首次针对破产案件开展的司法救助,也是首次在司法救助中接受社会捐赠。“对困难群众予以救助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作。”绵竹市法院时任副院长、现任德阳中院研究室主任李玉兰介绍,近年来,绵竹市法院探索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救助格局,构建“司法救助+”共助模式。例如,从司法救助金的构成来说,绵竹市法院形成了“财政拨付为主,临时注入为辅,社会筹措参与”的经费保障体系。
虽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但仅靠法院自己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世纪之交,经济飞速发展,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宋辉坦言,需要众筹的金额更多了,绵竹市法院开始思考司法救助金的设立,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2004年3月,绵竹市委政法委召开专题会议,绵竹市法院提出了请求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专题报告,并得到与会人员的广泛认可。该份报告创造性地提出对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差、确无给付能力所涉及的申请执行人采取国家(司法)救助的办法予以保障。
星空体育平台官网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司法救助”这一概念,也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回望悠远的探索进程,我国西南腹地的绵远河畔,一群执行法官热切地迈出了第一步。
自此,“司法救助基金”由绵竹当地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列支,绵竹市法院终于争取到稳定的资金“赞助”。绵竹市法院在银行设立了救助金专门账户,每一笔救助金都需通过逐级审批,执行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支付,1万元以上的报市司法专项救助金领导小组审签支付。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类似的执行不能案件发生后,干警们大多自掏腰包帮助当事人渡过难关。”时任绵竹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宋辉说,类似的执行不能案件集中在两类情况,一是被执行人在服刑且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因交通事故案件造成申请执行人极度困难,急需就医或家中孩子需要接受教育,但被执行人也因各种原因无法支付赔偿款项,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
绵竹某化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资产处置困难,网络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若继续降价拍卖,即便顺利变现,96名职工,包括其中30余名为残疾人的职工债权基本无法得到清偿。”绵竹市法院员额法官范丽说道。
就在绵竹市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一年后,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众的案件,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
2023年,绵竹市法院联合民政、教育、残联等9家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对救助对象给予司法救助后,认为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移送同级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同时,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或直接移送线索。“实施办法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救助格局。”李玉兰说道。
2022年10月,绵竹市法院收到一起特殊的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申请人张某,时年63岁,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儿子(1986年生)死亡,以便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
绵竹市法院经走访了解到,申请人一只脚患有小儿麻痹,另一只脚因烧伤严重致二级残疾,唯一的儿子于1994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无法享受五保待遇,生活特别困难。
为全力保障职工权益,绵竹市法院多次组织召开职工、优先权人见面会,听取各方诉求,释法明理,取得各方理解支持。最终,优先权人将应受偿款项中的30余万元,管理人放弃报酬11万余元,绵竹市委政法委协调拨付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5万元,社会力量捐赠救助金7万元,共计63万余元用于保障破产费用和职工债权,残疾人职工受偿比例从27%提高至42%,非残疾人职工受偿比例提高至34.5%。2023年11月29日,绵竹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至此该案圆满审结。
上世纪末,干警众筹救助金;2004年,绵竹市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2023年,司法救助工作纳入绵竹市经济工作要点,绵竹市法院与九家单位协力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的多元化救助格局……40年来,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法院始终紧紧围绕群众所切,率先在执行中探索了司法救助制度,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渡过难关,一个个具体的人和事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2023年12月14日,绵竹市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破产企业困难职工发放司法救助金陈思静摄
眼看春节临近,这起执行不能案件牵动着干警的心。在林华友的倡议下,执行庭庭长宋辉、副庭长黄伯清带头捐款,大家你一笔我一笔地筹集了200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绵竹,距离汶川不到百公里,是重灾区之一。地塌了、屋倒了,源源不断的爱心激励着绵竹人民克服天灾。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救助金管理办法,执行回的款项必须进入基金账户。宋辉说:“司法救助基金的设立绝不是替被执行人‘买单’,待被执行人有能力返还时需填补司法救助基金。”
2023年10月,绵竹市法院按照惯例,对一起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回访。救助案件承办法官来到救助人李某某家里,在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询问并关心了李某某身体情况和孙子的学习情况。李某某已到古稀之年,儿子因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生活随之陷入困境。“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感谢你们还惦记着我们的事,感谢党的好政策……”回访中,李某某激动地说道。
数据显示,在“司法救助基金”创立的当年,绵竹市法院共计向25人次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救助金额达70571.47元。2006年,绵竹市法院执行回转金额有1.5万元。
彼时迈入21世纪,最高人民法院以诉讼费用为出发点,开始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开展救助。例如,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从司法救助的概念、申请人的范围、申请程序、审查程序等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此时的司法救助仅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缓、减、免,救助对象和救助事项范围都还很狭窄。”宋辉介绍道,基于此背景,绵竹市法院拓展思路,率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一定帮助。
今年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正式建立10周年,亦是绵竹市法院探索司法救助的第20年。新时代新征程,绵竹市法院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先行者,将继续发扬首创精神,坚持司法救助“生存保障”的办案目的,持续用心、用情、用力,不断深化司法救助工作,彰显人文关怀,为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提供充分且高质量的司法保护,铸就坚不可摧的公民权利保护屏障。
在加大救助力度的同时,绵竹市法院善于总结、不断归纳,逐步形成了规范的救助制度。2010年11月,绵竹市法院修订了试行办法,印发了《绵竹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原则、救助对象与条件,并对资金管理与审批程序进行了完善。2017年,绵竹市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相关案件,促进司法救助的专业化。
司法救助基金建立时,资金的管理问题就同步提上了日程。2004年3月25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司法专项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印发。该试行办法共4条,明确了救助金的设立目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管理原则和方式等。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第21天,绵竹市法院发出了第一笔司法救助金。100多人领到近1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他们均是生活特别困难、在地震中又遭受特大损失、且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2009年春节前夕,绵竹市法院再次向21个乡镇的54人次发放了6万元司法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