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状看,这俨然成了一种新的营销模式,商家既提供服务,也将服务内容进行二次传播推广。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很成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镜头一开就将消费者直播出去本身就涉嫌违法。
另外,相关部门对类似情形,也不妨明确处罚标准,对未明确告知、侵权投诉多发的商家予以惩戒。同时,也可以和网络平台及时联动,通过反馈处罚信息,敦促网络平台对商家的账号进行处理,进而从源头上阻断侵权行为,这也是一种“打蛇打七寸”的精准治理。
相信人们对此并不陌生,如今到处都是直播镜头,自己一不小心就会入镜,成了直播的背景板。如果说,无意入镜确实不易避免的话,那么商家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将游客当作直播素材,便格外让人反感:这仿佛进入了“楚门的世界”,自己的日常不仅被直播,也被用作牟利。
博冠官网最近有媒体报道,有游客在度假村泡温泉,被商家直播入镜。打听得知,原来是温泉度假村为了吸引游客,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度假村内游客们正在泡温泉的画面现场直播出去。后来,在协商之下,商家把包含该游客的视频进行删除。
总之,这种动辄伸到日常空间里的直播镜头应当收敛了,人们是去消费的,不是“被消费”的——自己的言谈举止、穿着打扮,不该随随便便地就变成营销素材,人们应当享有不被打扰的权利。
事实上,如今在不少地方,已经开始逐步实现。比如一些游乐场或是一些网络课程等,事前都会明确其中可能拍照或录像。这种事前宣示的做法,应当推广出去,成为各行各业普遍的规范。网络时代既然已经带来了新的课题,那么商家服务标准也应当及时更新。
这起案件很有典型意义。不过考虑到如今商家直播的普遍性,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逐一维权,这个成本显然不低。而是否发现自己被直播,也带有偶然性。从一些网络留言可以看出,很多人发现自己变成了素材,是自己或朋友“无意中刷到了”;更遑论即时的直播,如果不是当场发现,几乎无法取证。而这或许也是这种直播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很难有效主张权利。
因此,改变现状除了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权之外,更关键的是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商家重塑行业规则,明确告知义务。就好比注册一个APP时,必须要勾选“用户协议”一样,如果商家存在直播情况,就应当在服务开始之前,明确告知并征求同意,这应当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一起类似案件。一位消费者的理发过程被造型师拍摄了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找商家理论未得到满意结果,遂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造型师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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