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国田径赛事组织委员会应当制定赛风赛纪管理措施,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第十五条 中国田径协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众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投掷杂物,制造能干扰比赛的噪音和光照,以任何形式张挂不文明、不健康、分裂破坏性、歧视性、侮辱谩骂性的旗帜、标语、文字或图形,叫喊侮辱性语言和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各项活动。
(四)运动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外出就餐、点外卖;随队人员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聚众酗酒、滋事闹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田径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三)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所在岗位的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方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裁判员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或接到投诉后,赛事组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发布。
(六)出现非技术性的、严重的错判、漏判、反判等,在比赛编排、计时计分、丈量、成绩录入、成绩公布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赛事组委会的管理要求,赛场内外,不得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赛事公平的宴请和馈赠;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竞赛规则、规程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优发体育平台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田径协会主办、协办、认证的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田径比赛的单位和人员,其他田径赛事活动参照执行。
第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田径项目主管部门、田径社会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及所管理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三)严肃财经纪律,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旅游或接受地方相关部门为本人、家人及亲友安排的旅游活动;不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经依法授权的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进入体育训练比赛场馆、非比赛场馆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或者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全国青少年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田径协会全国青少年田径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合并执行。
第三条 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全国性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地方田径主管部门、地方田径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田径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和实施工作。
(五)赛事组织者应当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运动队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参赛单位及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第二十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世界田径锦标赛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惩处外,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推荐或所属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