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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官方版特别国债app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即将开启,11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近年来审结的供暖纠纷案件,以案说法。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某茶叶公司所在单元楼进行暖气试水,因未留人,未及时发现屋内的茶叶等被泡,某茶叶公司遂将某热能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某热能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某茶叶公司自行承担35%的责任,某热能公司赔偿某茶叶公司3.3万余元。 暖气试水屋内未留人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某茶叶公司住所地为顺义区某小区,某热能公司与某茶叶公司存在供热服务关系,某物业公司与某茶叶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21年10月23日晚,某茶叶公司所在单元楼进行暖气试水,当时某茶叶公司并未留人,导致房屋内的茶叶、包装盒被泡,后某茶叶公司将某热能公司、某物业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主张相应损失。 诉讼中,某热能公司称,每年供暖季来临前,均会张贴暖气试水公告,并提交了打压试水通知的照片予以证明,同时认可在试水之前对涉案房屋所在单元楼随机进行了入户检查,因原告房屋未留人,检查未果。法院现场调查时,某物业公司及该单元楼其他住户表示,每年试水之前都会发通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热能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供暖服务单位,在试水前发布了公告,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但未对涉案的供暖设备进行专业的巡查和必要的指导,具有过错。原告作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在试水期间未留人,系大量漏水后楼下发现后通知原告,原告才知晓漏水,对此,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对供暖设备并无维修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某热能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某茶叶公司自行承担35%的责任,判决某热能公司赔偿原告3.3万余元。 法官提示,该案系因供暖试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供暖单位应提前张贴告示通知业主试水等相关流程,供暖单位既要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暖服务,还应当注意对相关设备进行巡查维护。临近供暖之际,试水时务必留人在家,以便发现漏水问题及时报修,避免小漏水演变成大损失。 业主未告知租客房屋系自采暖 第二起案例显示,2023年4月,张某将顺义区一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杨某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张某承担供暖费、物业费,租赁期为一年,并将“未及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因房屋产权人发生变化导致杨某不能再继续使用”约定为违约情形。 杨某称,其自行支付了1500元燃气费后发现该屋是自采暖,供暖设施也需使用燃气,而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将这一重要事实告知自己。因双方就供暖费发生争议,杨某于2024年4月便提前搬离了房屋。杨某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供暖费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判令杨某退还燃气费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杨某称,因天气寒冷,其自行充值1500元燃气费用于烧暖气,其入住时表内结余燃气表剩余758.8元。张某称,该屋的淋浴设施、燃气灶、暖气等都需要使用燃气,其无法区分供暖部分具体数额,后张某又实际向燃气表中充值500元;涉案合同是杨某起草的,杨某称入住之前对供暖方式不知情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赔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自采暖方式,并非集中供暖,因供暖而产生的费用实际上计算在燃气费中,对于因供暖而产生的燃气费负担金额,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不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并未协商一致。张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显然对于案涉房屋供暖采用何种方式、供暖费包含在燃气费中的情况明知,合同虽系杨某起草,但对明显存在约定不明的条款,张某并未指出,其对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导致本案纠纷具有明显过错,在发生供暖费、燃气费争议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杨某因此提前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杨某存入的燃气费,因涉诉房屋除供暖设施需要使用燃气,其他淋浴设施、燃气灶等均有使用燃气的问题,双方均无充分证据对各项设施使用燃气情况予以证明,法院确认燃气费双方均有负担的义务,结合双方存燃气费的情况确认各自负担相应部分,且双方均同意不再互相给付。双方系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供暖费、燃气费负担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本案双方因供暖费争议导致杨某提前搬离房屋,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实际解除。司法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中大多约定采用集中供暖的房屋的供暖费由业主承担,自采暖房屋的供暖费由租客承担,但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约定。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明确告知租客其房屋的实际供暖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暖气费用的承担方式及相应违约责任,避免事后因缴费问题引发争议影响合同履行。租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就供暖方式及费用分担问题进行询问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避免影响自身的租房体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亦应针对供暖费事宜对双方进行充分提示。 暖气漏水导致墙面受损 第三起案例显示,刘某位于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长期用于出租,北京某供热公司为其供暖。2024年1月1日,因楼上漏水,刘某房屋墙壁的粉刷装饰层被浸泡。经北京某供热公司维修后,认定是供暖管道出现问题导致此次漏水事件。刘某认为,该房屋每月租金3500元,此次漏水已严重影响现租户生活质量和其再次出租的租金价格,故请求北京某供热公司支付修复墙面费用4000元,以及装修及散味期间2个月的租金损失7000元。被告北京某供热公司认为,应根据市场价格认定墙面修复费,且原告主张的因装修导致的空置期过长,不具备合理性,因而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供热公司疏于对其暖气设备的管理,导致发生漏水后未能及时发现,渗漏至刘某家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刘某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必然存在空置期间,法院根据涉诉房屋的损坏状况、重新装修的期间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供热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装修费4000元、房屋空置损失3500元。 法官提示,暖气发生漏水问题,利益受损的业主可以向侵权责任人即供暖公司主张因漏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前者包括漏水修复费及因漏水所损毁物品的价值损失,后者包括因房屋漏水而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费用、因无法出租或承租人退租等情况造成的预期租金利益损失等。在发现暖气漏水后,业主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扩大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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