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摄影公司辩称:被告已经为原告完成了1999元套餐的拍摄服务,并且交付了升级套餐之后的摄影产品,升级之后的摄影产品价款为15488元,剩余26400元(其中马景拍摄2万元)对应的拍摄服务未提供,该部分扣除30%违约金之后,愿意退还给原告,即被告同意退还18480元。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原告霍某到被告摄影公司拍摄个人艺术照,双方签订预约单,套系金额为1999元,拍摄服装数5款,包含5服5造、30张精修照片、相册相框等。上述预约单拍摄完毕之后,原告霍某到被告摄影公司处选片,选片时对上述拍摄套系进行升级,在该预约单上手写载明:增加30张精修入册照片、1本相册、2个摆台,对原相框、相册升级,赠送业务单,以上合计41888元。为此,原告霍某与被告摄影公司另行签订预约单,套系名称为赠送单,拍摄服装数6款,包括100张精修、30秒视频1组、相框、相册等。其中预约说明事项“违约条例”载明,如客户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拍摄,将扣除其违约金30%。同日,霍某向被告公司支付41888元。当晚,霍某认为被告诱导消费,实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向被告主张退款,被告拒绝。
原告霍某诉称:1999元套系拍摄升级的精修照片、相册、相框产品已收到,但41888元对应的预约单,其中包含马景拍摄2万元,该预约单未进行任何拍摄,故要求解除预约单,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41888元,但同意扣除1999元套系中升级增加的30张精修照片费用3900元。
首先,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案预约单未拍摄部分中的外场马景拍摄对应价款为2万元,故双方的争议在于1999元套系升级产品对应价款及涉案预约单中除外场马景外未拍摄部分价款。涉案预约单手写部分仅载明总价41888元,并未标明升级产品和赠送业务单对应的具体价款,自由消费项目说明中对于“摄影加选类”的说明亦较为模糊,故现有证据无法佐证升级产品系赠送,亦无法证明升级产品对应价款15488元,现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升级产品已经完成交付,故法院比照1999元套系及赠送业务单拍摄内容,考虑到升级产品无须另行提供服装和拍摄,综合考量升级产品的品名、材质、数量、尺寸等酌定价款为5000元。赠送业务单包括外场马景(对应价款2万元)在内的拍摄及其产品对应价款为36888元。
上海闵行法院表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预约单系由被告按照原告的特定拍摄、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订立,被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原告的指示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涉案预约单未进行拍摄,故原告要求解除该预约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法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使用格式合同和条款等因素,法院酌定扣除违约金1000元。
百富策略论坛网站7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一起因拍摄个人艺术照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原告霍某共向被告B摄影公司支付41888元,扣除1999套系升级产品价款5000元,扣除违约金1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摄影公司应退还给原告霍某的钱款为35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