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掩盖在看似正常的师生交往之下。由于高校师生关系既不同于公共场所的陌生人关系,也超越一般的职场同事关系,师生间行为界限模糊,因此如果施害方有意识在正常交流的情境下掺杂某些性骚扰行为,不仅很难被当事人或第三方发现,而且即使当事人有所觉察,也羞于揭发、怯于揭发。
“由于高校特殊的环境氛围,高校存在着师生关系的多重性、导学地位的不对等、性骚扰调查取证困难等困境,导致目前全球高校对于性骚扰问题的防治工作基本上侧重于‘防’,而缺少手段来‘治’。”刊发于2023年的《高校反性骚扰制度体系的设计与构建研究》论文指出这一问题。
研究者论述,不同于职场中同事之间比较清晰的工作关系,高校中师生关系多重叠加、界限较模糊,师生交往“红线”不清晰,给高校反性骚扰带来了困扰。另外,高校导学地位不对等也是反性骚扰难点之一。
上述研究建议,学校要开展反性骚扰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师生什么是性骚扰、如何加强主动预防避免成为被骚扰对象、万一发生性骚扰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救济渠道和应对方式方法等。尤其需要明确异性师生交往细节规范,规定异性师生应当避免在密闭空间中单独接触,比如异性师生不宜单独一起出差、单独相处一室时不宜锁门等。
针对性骚扰的举证难问题,一方面要合法合规调查收集相关的人证、物证、口供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强化“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责任和权利,特别要在受理阶段就提醒举报者的证据收集和保存要求。二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受到多人举报时)可“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举报者提供性骚扰行为不成立的证明,如果被举报者没能提供一些从逻辑上看应该提供的具有充足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性骚扰,那么“性骚扰可能性较大、或者不能排除”等通过逻辑推理也可以作为一种调查结论。对于确实一时难以查实又无法证伪的性骚扰举报案件,要与举报者充分沟通,确保调查处置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对于研究生来说,其个人学习研究几乎完全依赖于导师,在“导师负责制”下,研究生的研究课题是由导师决定的,在诸如学术论文投稿、学位论文送审、学术会议活动或机会荣誉推荐、学生能否毕业这些关系研究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导师都拥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乃至掌控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近些年来,高校发生了多起性骚扰事件。作为受害方的学生通常采取网络发帖举报的方式,引起舆论关注,随后学校开展调查核实,公布处理结果。高校为何会屡次出现性骚扰问题?
四是,被侵害者的软弱和害羞助长了侵害者的得寸进尺。有时因为被侵害者顾虑身份、地位、权力等因素不敢反抗或存在害羞心理不知道怎么反抗,有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惹不起躲得起的息事宁人心态,造成骚扰变本加厉、愈演愈烈,导致严重后果。
从学生的学业上看,教师对学生学业评价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从面向学生的资源分配上看,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各类比赛竞赛、获得有关推荐推选资格等,大多是由教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管理人员、评委教师等都能够对评选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到这些评选附带的资源分配。
二是,性骚扰发生的地点通常在对施害方有利的私密空间,比如教师办公室、未被监控的实验室,甚至是宿舍住所等。在这些场所,性骚扰行为既难以被第三方发现,受害者一般也难以留下监控录像录音等有力证据。
糖心vlog官网入口ios截至7月23日,被博士生实名举报性骚扰的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王贵元,已被校方解除聘用关系,北京海淀公安分局也对此事依法介入调查。
该研究具体分析道,一是,性骚扰发生的时间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除了假期,高校师生基本上都在校园内生活,师生间接触非常频繁,有时加班到深夜也是常事。在这些频繁的日常接触中,如果不幸碰到突如其来的性骚扰行为,受害学生通常会毫无防备,乃至手足无措。
研究者认为,这种权力如果被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学生因利益诱惑或者怕被“穿小鞋”,被迫主动或被动就范,对性骚扰不敢声张或反抗,由此对高校反性骚扰工作客观上也增加了难度。
该论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教育廉政理论研究)“高校反性骚扰的制度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作者是浙江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马春波,浙江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讲师张栋梁,浙江大学纪委办公室综合室主任庞贵明。
在查清性骚扰事实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根据性骚扰行为情节轻重,校方给予性骚扰施害人相应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校纪处分以及取消导师资格等其他关联处理。对于性骚扰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纳入“黑名单”,实施终生禁业。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切实发挥师德考核指挥棒作用,在职务晋升、职级评定、职称评聘以及各类评奖评优中,对性骚扰施害人“一票否决”。
针对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是我迄今为止看到处罚最为严厉的一次。”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在微博发文评论称,希望这次的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机,改变高校乃至整个社会对性骚扰的校园氛围,并促进反性骚扰常态机制的建立;更希望下一次遇到这类事件,受害一方的学生在校内就能获得正常渠道的救济,而不是需要冒二次伤害的风险,将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才有获得救济的可能。
五是,学校对影响声誉的顾虑往往会息事宁人。发生性骚扰事件后,学校、学生和有关教师存在一定的利益共同体特征。学生担心说出去不一定有结果甚至反而影响个人名声,思想压力重重更怕影响学业和前途;教师担心承认错误影响饭碗,选择干脆死不承认;学校担心会影响整个学校的社会声誉,加上有的教师可能是各种“戴帽子”的高端人才,调查取证又比较困难,导致一些学校选择不了了之或者用“拖”字诀。
其次,要着力畅通渠道,健全高校反性骚扰的问题发现机制,包括明确性骚扰投诉的受理主责部门,建立有利于保护被性骚扰者大胆举报的制度机制;建立清晰的举报受理处置规程,特别是当被举报涉及当事人导师时,制度应该明确哪些情形可以暂停导学关系或调整导师、通过什么程序更换导师等;建立校内校外反性骚扰协同机制,性骚扰问题是涉及违法的问题,因此受害人既可以向校内有关部门举报,也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还要注重综合施治,强化高校反性骚扰的惩戒机制。高校对性骚扰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性骚扰施害人决不姑息、遮掩,绝不袒护,坚决依规依纪惩治,同时注意对受害人给予保护。
例如,受理单位在接到性骚扰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强有关人员信息等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因为本次事件导致其他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最大程度减少性骚扰受害人的心理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