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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观察说,在夫妻财产知情权中,广州地区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查询的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对应的查询对象是股权、不动产、车辆,而福建省规定的是“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对应的查询对象只是不动产、车辆,“在实践中,对于地方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部门,夫妻一方行使夫妻财产查询权将会遇到巨大的障碍,基本会被拒绝。”
至今为止,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本人也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第一,是对自己财产知情权的天然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合法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掌握,也属夫妻共同所有。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所以知悉、查询配偶名下财产,是对自己财产知情的天然要求。
夫妻财产知情权不仅仅只限于查询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应扩大到银行存款、证券等内容,所以本人建议的法律条款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车辆、船舶、企业、证券等登记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基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在夫妻财产知情权中,我们注意到:广州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权查询的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对应的查询对象是股权、不动产、车辆,而福建省规定的是“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对应的查询对象只是不动产、车辆。而在实践中,对于地方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管理部门,夫妻一方行使夫妻财产查询权将会遇到巨大的障碍,基本会被拒绝。
所谓夫妻财产知情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权了解、知悉、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保障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至今为止,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比较严重,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导致没有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弱势一方,因为没有线索、无法知悉,无法查询到夫妻财产情况,更无法分割到夫妻财产,弱势一方本应拥有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能为力。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前述条例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还有一些地方也曾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
第二,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就无法真正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无法实现男女平等的财产权。我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实现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所掌握并知情,只有在完全了解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才能够平等地处理共同财产。因为,当夫妻一方掌控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时,另一方对该财产就不存在有平等的处理权,更谈不上有平等的财产权。若无知情权,平等财产权和平等处理权就无法实现。就中国现状看,由于历史原因、社会环境和能力的不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绝大多数是由丈夫持有并控制,广大妇女在经济上总体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共有的夫妻财产有的并不掌握,有的甚至不知情。只有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曾回应,上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但并不排斥“他权利”。这一地方立法背后有何现实考量?如何准确理解地方性条例的价值和意义?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应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
当然,在实践中,是否应当立法允许夫妻有权互查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可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不同的看法。但个人认为,国家立法允许夫妻至少有权互查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船舶、股权等内容,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凯发网址连日来,“查询配偶财产权”在社会聚焦中引发热议。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地方立法细化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明确妇女有权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还有人担心,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会导致夫妻不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隐私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游植龙直言,从法理上,既然成为亲密的夫妻关系,对自己的财产隐私权利就应当有所放弃,尤其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有义务告知。而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法律保护其查询权利,也是应当的。
游植龙为此建议,夫妻财产知情权不应只限于查询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应扩大到银行存款、证券等内容,“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我国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但该规定只是针对离婚诉讼时夫妻财产的调查取证申请权,范围过窄,无法涵盖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全部内容和范围,夫妻财产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益,不仅仅包括离婚时的财产调查申请权。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当事人没有提供线索(比如申请调查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时,法院要求必须提供银行账号)为由不予准许。而有些当事人即使提供了对方银行账号,不少法院却只调取离婚诉讼前一年之内的银行流水,放纵了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导致夫妻一方隐瞒、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惩罚,实践中大量弱势一方尤其是妇女深受其害。上述第67条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解决弱势一方的权益保障实务问题,更无法涵盖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全部内容和范围。
第三,有利于体现婚姻家事法律的弱者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比较严重,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规定,导致没有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弱势一方,因为没有线索、无法知悉,无法查询到夫妻财产情况,更无法分割到夫妻财产,弱势一方本应拥有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无能为力。因而,应当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为弱势一方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由于是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所以福建省规定“妇女”有权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财产状况,其重点在于强调妇女权益,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出发,应理解为男性也有权查询妻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财产状况。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财产状况,引发热议。
这涉及到夫妻财产知情权。所谓夫妻财产知情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权了解、知悉、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保障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
澎湃新闻注意到,我国《民法典》规定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游植龙认为,实现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所掌握并知情。若无知情权,平等财产权和平等处理权就无法实现。
“这一规定重点在于强调妇女权益,从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出发,应理解为男性也有权查询妻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财产状况。”游植龙曾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没有夫妻财产知情权,就无法实现男女平等的财产权”。
第五,广州等地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地方立法,为夫妻财产知情权开创了优秀的先例,社会效果非常好,国家法律应吸收采用。2009年1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3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有权互查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首次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创立了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维权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好,受到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的一致好评。其后,山东济南、河北也先后出台了类似规定。地方立法的规定及实践,效果非常好,因而国家法律应吸收采用。
有人担心,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会导致夫妻不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隐私权。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法理上,既然结为夫妻,成为亲密的夫妻关系,对自己的财产隐私权利就应当有所放弃,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是对配偶应有的尊重,尤其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有义务告知。另一方面,就正常的夫妻关系而言,相互之间会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夫妻虽有财产知情权,但谁也不会随意就去查对方的财产,就算查询了,也不会对夫妻关系有实质的影响。而当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法律保护其查询权利,本身也是应当的。这就比如法律规定离婚诉讼的权利一样,有些夫妻可能终生都根本不会用到,但我们还是必须规定夫妻有离婚诉讼的权利,因为当他们有这种需要时,法律就应当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但我们不能说因为规定了夫妻有离婚诉讼的权利,就会导致夫妻离婚。
第四,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可以及时发现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让侵权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扬善惩恶的正义价值取向。既然作为夫妻,互相告知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是应有之义,而不论该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有义务去告知对方,因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敢告知配偶自己的财产情况,只能说明夫妻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赋予夫妻财产知情权,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同时,为什么夫妻一方屡屡敢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普遍存在的诚信缺失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它不容易被发现,因为夫妻无权去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万一就算被查到了,受到的惩罚又小,违法成本很低。如果还继续任由这种状况存在,我们的法律就不仅仅是在放纵,而是在助纣为虐。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在于扬善惩恶,追求正义,这样的法,才会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善法。赋予夫妻财产知情权,可以及时发现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让侵权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实现扬善惩恶的正义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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