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cc🔜
彭凤莲建议,可以参考武汉等地的做法,在法院收费与国库间设立财政过渡账户,对预交的诉讼费纳入“过渡账户”管理。案件裁判生效后,对预交的诉讼费结算分流,该退还的退还,该作为诉讼费收入的则全额上缴国库,可由人民法院负责代收代退及收入上缴等事务。
“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可现实中这一规定在预交的诉讼费直接入国库后就很难保证落实了。”彭凤莲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按照相关规定,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需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据此,彭凤莲呼吁,要按照“预交的诉讼费不能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这个定性来把握,进行会计设计和机制安排,才能有效从源头解决问题。
具体来说,预交的诉讼费不作为非税收入直接进入国库。而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结算,结算完毕后的款项再进入国库。预交的诉讼费由人民法院代收,结算后的退付也由人民法院代付。
太阳cc诉讼费用退费是指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结算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由于我国法院诉讼费退费工作起步较晚,不少地方法院在退费机制建设方面缺乏规范性。法院诉讼费用退不出、退不快仍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痛点”和“堵点”问题。
调研中彭凤莲还发现,部分地区政府财政机构重“预收”轻“退付”,没有可行的退费实施机制,也导致了诉讼费退不出、退不快。“当事人有时候也是从表面上、直观上、结果上看问题,常常误解为法院退付慢,从而可能会影响当地的政务和营商环境。”彭凤莲告诉记者。
彭凤莲认为,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只是先行垫交,诉讼中还有减收、退费等事由,案件未审理终结则都处在不确定状态。因此只有案件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才应当算是真正的非税收入,需要上缴国库。
“打通制度堵点,对诉讼费用及时退还、按期上交,既能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也能为司法工作赢得口碑,从而维护司法公信,增强群众与企业的满意度。”彭凤莲表示。
在彭凤莲看来,当前的“预交诉讼费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胜诉的一方向法院申请退费——法院再向财政申请安排退费”的流程,与诉讼费款项是预交、垫交的性质,并不匹配。此外,退费流程则很难合理、简明,而且费时较长,也不利于保护预交诉讼费方的利益保护。
🔝(撰稿:酒泉)内塔尼亚胡建议美国打造“中东版北约”
10-24万中飞🔩
加沙地带:污水遍布的道路
10-24飞汇源🔪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野火蔓延
10-22汉奇🔫
美国纽约机场航站楼内一自动扶梯起火 导致多人受伤
10-22胜实🔬
拜登发表退选后首次演讲 解释其退出竞选原因
10-22凡洋🔭
波音公司将就737 MAX型飞机坠机事故承认刑事欺诈指控
10-23家居潮流🔮
俄罗斯一艘科考船发生火灾
10-24洋优浩🔯
中华体育文化“走出去”!中国体育文物首次亮相国际视野
10-22年代x
从中文随处可见到中国制造“出圈” 行走巴黎见证中法交流绘出“同心圆”
10-22步履新风v
巴黎奥运会开幕式有哪些亮点?跟随记者到现场“先睹为快”
10-22风凯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