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还是法人企业,因为出现经营不善而选择中止经营,闭店清算或者破产,这本来是一种很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是恶意闭店、恶意破产则是另一码事。
职业闭店人,往往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在善后工作中,甚至对那些恶意闭店者宣称:“公司法人、股东都不是你们的,跟你没关系了。”但法律责任又岂是换个法定代表人就能免除的?《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合伙企业法》则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景湖日丽abs713 ul报告昨天还在促销,今天突然就宣布关门,随后“职业闭店人”登场善后。结果就是老板圈钱跑路,职业闭店人赚取佣金,债权人和受害者要账无门,最后只能自认倒霉。更可怕的是,“职业闭店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其背后还出现了“背债中介、金融过桥”等配套组织,为闭店团队提供符合条件的“背债者”。
解散员工,重新组建客服团队,降低消费者预期,诱导接受不公平方案,在短时间内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无偿还能力的“背债人”。如果消费者不接受方案,发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这些“职业闭店人”还会出面善后。“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本身就不是正常的中介活动,而是助纣为虐,为恶意闭店逃脱责任。
“职业闭店人”虽然名义上是打着“中介”的幌子,帮助经营不善的公司计划好关店、跑路方法,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但实际上却是“挂羊头卖狗肉”,是在帮助那些恶意闭店的老板或者企业干“脏活”进行善后,甚至沆瀣一气,合起伙来进行诈骗。因此,对于“职业闭店人”这个灰色产业绝不能任其野蛮生长,而应坚决予以打击。
因此,需要各方协作及时堵住漏洞。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闭店行为的监管,尤其要关注那些经营业绩不佳,同时又存在大量预收款项的商家,防止其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另一方面,要对职业闭店人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防止借中介的名义收割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债务人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被职业闭店人的花言巧语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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