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APP(KAIYUN)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买卖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家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义务。然而,如果双方未约定支付时间或约定不明确,但是已经完成了货物交付,该如何确定价款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件。据了解,2013年1月18日,苏某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小轿车卖给王某并完成交付。《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买方王某,卖方苏某,车价合计25万元。2013年1月19日,上述车辆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2023年4月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支付25万元购车款及利息。王某辩称苏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某与王某就涉诉车辆于2013年1月18日完成现实交付,并在次日办理完毕转移登记。在王某支付车款的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车辆完成转移登记之日应为王某支付购车款的时间,苏某自该时间对王某享有25万元的债权。截至2023年4月苏某起诉时,苏某对王某的上述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苏某全部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官提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保护持续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的人。因此,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切记要及时主张,切误以为买卖双方未约定履行时间,诉讼时效就未起算,可以主张随时履行,这将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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