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报联合国世界自然遗产审议工作的牵引下,崇明公安分局不断强化非法狩猎打防工作的触角,持续转变以前单纯依靠蹲守巡查的单一手段,积极通过科技手段推进智能化巡查、一体化调度等工作模式,在候鸟主要栖息地周边部署高清视频巡控和红外感应器,构建起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网络。依托人工智能识别系统,高清巡控视频能够自动分析监控画面,识别出可能存在的非法狩猎行为,并立即锁定证据向执勤民警发出预警,成功解决了鸟类迁徙通道和候鸟栖息地巡逻防范广、难度大的突出问题。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候鸟天堂吸引大量“来客”引发的因鸟类破坏农作物等新情况、新问题,崇明公安分局依托“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推动相关矛盾纠纷闭环化解,持续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稻田附近这些农户私自安装的防鸟丝网,会严重影响鸟类迁徙安全,必须连夜拆除,鸟类给农户造成减产等损失,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生态补偿等其他途径解决,马上通知拆除!”今年10月,在一次崇明公安分局东滩湿地派出所牵头的联合夜巡中,民警通过智能感知设备及时发现突发情况,赶往现场处置,并现场救助斑嘴鸭、绿翅鸭、珠颈斑鸠等被困鸟类。
华北电力大学“区域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智库中心”首席专家、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梁平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生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而享有的人格权益。法律上的单身意指没有法律上的配偶,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但如果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过程中僵化地依据文义解释而不考虑现实情况,可能会导致实质上无法实现该规范调整医疗行为的目的,成为阻却女方实现生育权的障碍。
张东晨指出,本案中,王某请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虽属合同纠纷,但请求权基础的核心是妇女的生育权。王某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系基于慎重考虑后作出的权利主张,亦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在缺乏确切证据证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妻子一方的生育选择权应当予以尊重。
2008年10月,恋爱多年的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期待新生命降临的二人,婚后多年一直未能生育。在医院诊疗期间,夫妻二人从医生口中了解到辅助生殖技术,经过和双方家人商量,二人决定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
王某在丈夫离世后,自愿继续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子女,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无尽思念和对家庭的深厚感情,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并保障其生育权。王某作为母亲,愿意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并且夫妻双方的父母都表示愿意和王某一同抚养教育孩子,目前并无证据表明会严重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或出现社会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其丈夫陈某在保定市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二人共同签署《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被告保定市某医院为二人进行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囊胚移植以及胚胎冷冻保存,并曾实施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夫妻二人留存有胚胎在保定市某医院处冷冻保存,该医院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故案涉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
191yx网页游戏平台杀伐诸神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逐渐为不少生育困难家庭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引发不少新类型的民事纠纷。
王某的情况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单身妇女”。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发生概率低,且该辅助生殖方式除与自然生殖在生殖方式上有所不同外,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生育类似,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的后果。
梁平说,辅助生殖的最终目的是孕育子女。我国宪法、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判断是否最有利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除了客观因素外,更为关键的是以“亲情”为核心的家庭氛围,仅仅依据子女一出生就生活在单亲家庭这一点,难以判断一定对子女成长不利。因此,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会严重损害未来生育子女利益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生育权的实现。进入10月,中国第三大岛崇明岛即将迎来候鸟迁徙高峰,作为今年成功入选的上海首个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最大潮间带湿地——崇明东滩鸟类保护区,成群结队候鸟将会经过这一国际性重要迁飞通道。为全力守护候鸟迁飞通道安全,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通过打造“生态警务”4.0升级版,发挥机制优势,在智慧赋能、协同治理、深化宣防等方面不断创新落实落细相关举措,持续织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非法狩猎打防体系,为世界级生态岛候鸟迁徙提供高质量生态屏障,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2023年3月,刘某因事故突然离世。王某悲痛之余,想到医院还保存着胚胎,决定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孩子,双方父母对此都十分支持,表示愿意和王某一起抚养孩子。
2021年11月,妻子王某和丈夫刘某一同前往保定市某医院,在详细了解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后,缴纳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囊胚培养费用,并签署该医院出具的《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注明:“我们知道无论任何原因(如夫妻分居或离异等),夫妻任何一方不同意移植解冻胚胎,由我们夫妇双方本人持有效证件和胚胎冻存同意书到生殖中心办理停止使用冻存胚胎的有关手续……”
胚胎移植手术的最终目的是运用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上述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夫妇二人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整体性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陈某生前意愿,因此不认为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案件主审法官张东晨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合法夫妻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期间丈夫死亡,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国家政策及伦理等前提下,妻子一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综上,原告王某主张被告保定市某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双方医疗服务合同订立目的,具备客观履行条件,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应予支持。保定市某医院对该判决表示认可,愿意为王某继续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
此外,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在单亲环境下成长,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造成影响。根据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实施。因此,保定市某医院拒绝继续实施移植手术。
“警察同志,东滩大道以南200米左右的民沟东侧稻田边上,有两只像白头鹤的鸟儿受伤,请你们协调救助!”近日,家住崇明陈家镇的候鸟保护志愿者杨女士,在发现有鸟类需要救助后第一时间联系民警。最终在民警的紧急救助和及时协调林业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受伤的鸟儿得以成功救助。
医院称,王某属于单身妇女,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不能对单身妇女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王某的丈夫刘某已离世,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自然不能再进行手术。
完成一系列手续之后,夫妻二人在保定市某医院冷冻保存了3个胚胎。2022年,王某进行了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但未能成功妊娠生育,剩余两个胚胎仍冷冻保存在保定市某医院。
崇明公安分局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的理念,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利用候鸟迁徙季为契机开展专题宣讲,通过举办“关爱候鸟、知法守法”主题讲座和各类宣讲活动,形成全社会层面关爱鸟类、学习法律常识的浓厚氛围,同时,崇明公安分局还邀请生态专家一同开展相关宣教活动,深入浅出讲解候鸟知识,培养青少年的生态保护意识。同时,积极组织参与各类社区“候鸟观察”活动,引导市民近距离接触自然,亲身体验保护鸟类、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充分依托“网报台微端”新媒体平台制作生动有趣的短视频,介绍候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候鸟保护宣传展板,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号召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主动参与到候鸟的保护行动中来,形成警民携手、共同守护生态的良好局面,为世界级生态岛候鸟迁徙提供高质量生态屏障。
“警察叔叔,我发现我家隔壁王大爷在售卖‘画眉鸟’那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老师上课讲过的,你们快来看一看。”今年9月,崇明公安分局长兴派出所通过市民张同学举报,成功抓获嫌疑人王某,并在现场查获画眉鸟9只。
为整合各方鸟类救助资源、完善鸟类救治机制,崇明公安分局积极牵头乡镇、绿化、生态等部门,持续探索建立“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野生动物保护联合巡逻执法机制,通过加强与辖区各部门的沟通联动,充分发挥在鸟类保护行动中的联合协同作用,逐步实现对东滩湿地、西沙湿地、长江口以及东平国家森林公园等关键鸟类迁徙通道和候鸟栖息地情况的及时响应、全维掌握。为进一步织密候鸟迁徙保护网,崇明公安分局还联合林业、环保等部门及各部门志愿者组织,组建起候鸟保护巡逻队,巡逻队不仅有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还有熟悉候鸟习性的生态专家和热心公益的志愿者,形成候鸟保护坚实生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