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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表示,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通常以家庭为单位,经济权益的分配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体不能成为收益结算的主体,而农村的乡规民约通常以男性为户主,以“女性未来可能因为婚育而离开家庭”制造女性权利边缘化,使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入股等原因失去土地甚至从未分到土地,造成妇女无地、少地、失地现象的发生。

为此,蒋胜男建议在修订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村妇女懂得如何维护权益,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全面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入股,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活动,提高收入水平。通过培训、宣传等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性别平等意识,尊重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乡规村约的审查,消除其中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

问鼎星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

“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分配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有一定的普遍性”,蒋胜男表示,一些农村丧偶妇女、离婚妇女、改嫁妇女,无论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所在村庄获得土地,夫家村民组织常收回其承包地,而娘家村往往拒绝恢复其承包地。一些大龄未婚妇女到一定年龄后,娘家村强制收回其土地。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将其承包地收回。这种歧视性待遇的观念基于沿袭千年的父权制度,对妇女的侵权形式通常表现为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以“大多数人的意见”限制和剥夺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以及衍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益。

☆(撰稿: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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