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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经贸规则加速重塑,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产业政策等成为谈判议题,新科技革命的形势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任务也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变革需求,亟待补齐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安全治理方面的短板。涉外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是进行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域外适用规则散见于各类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所涉领域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国家安全条款。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域外适用规则,制定知识产权安全法,加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对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必须遵循的原则、体制机制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完善关键核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保护,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效率,加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网络直播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督促关键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保障产业链、技术链安全可控。第三,明确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制度。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应结合试行效果和形势变化将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条款,以法治形式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同时完善保密专利审查和国防专利审查制度。第四,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的效力和实施细则,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服务体制机制,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对境外产生的与境内特定关联行为具有管辖权。
越是扩大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织牢制度型开放的“安全网”。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运用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加强涉外法治斗争,不断提升制度型开放条件下监管、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一方面,应增强对突发问题的感知预判和快速反应能力。这就需要优化政府的职能定位,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精准识别隐蔽的渗透手段,增强反渗透能力,积极推动多部门协同联动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各级政府监管能力,实施帮助企业应对制裁能力提升项目。同时,对于我国新推出的技术出口管制、外资安全审查等风险防控政策,应配套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专家宣传阐释,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的理解和认同。
另一方面,增强对中长期风险隐患的排查处置能力,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探索形成政府指导、机构支持、企业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模式,提升中小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及纠纷的能力。还要依托大科学设施、大科学计划,发挥贸促会和各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组建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积极开展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规则的差距以及对接可行性研究,鼓励各地政府、高校、智库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专家学者赴相关国际组织任职或开展学术交流,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理念、中国方案。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机制,是管控知识产权领域风险的有效手段,应将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纳入五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与科技安全、经济安全等协调机制衔接,共同做好风险研判、协同防控和应对化解。二是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将重点领域的专项行动转化为系统性的常态化行动。三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信息共享与会商机制,加强司法大数据与行政管理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驻外机构及国内机构之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风险监控与及时预警。四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快速响应与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公安、检察、法院、海关、仲裁、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五是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理论研究,紧贴实战需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知识产权数据,对海量信息进行提炼、分析、研判,定期形成专题报告,选取需要开展超前布局、专利导航的未来产业和技术,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智力支撑作用。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国已从2012年的34位跃升至2023年的12位。但是,我国在光刻机、芯片、航空发动机等产业链尚未建成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已取得技术领先优势的企业所面临的安全威胁不仅来自国外政府的打压,也来自国外某些企业、组织和商业间谍的“围猎”“渗透”。如果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介入应急管理,企业可以随时获得预警信息,情况将大为不同。为了保证国家安全战略决策的落实,党中央建立了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国家安全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国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同联动机制、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等五项工作机制。
加强规则引领,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制度型开放。以正在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契机,鼓励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以及上海、广州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率先就相关条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压力测试,争取相关国际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探索新经济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复制推广“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在商标和地理标识保护、规制程序等方面加强对标,做好申请加入的政策储备。依托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大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技术转让、争议解决等问题上的沟通协商,探索共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以严格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政策对接,加大监管和治理力度,保障市场主体公平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知识产权公平交易秩序,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加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支持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
开放创新生态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系统,其所处环境和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的多样性、构成要素互动的非线性,决定了扰乱因素的多样性、突发风险的随机性及其识别与应对的复杂性。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领下进行,敢于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善于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利益,并与相关领域的国家安全治理协同起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强化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探索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体系框架内建立健全专门的知识产权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凝聚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力量,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形成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的强大合力。
凤凰平台登陆大厅近年来,我国坚持以开放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面向全球的创新体系趋于完善,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更加便利,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已跻身全球科技创新集群前10位,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初见成效。补齐开放创新制度短板,“要不断健全科技安全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在开放环境中筑牢安全底线”。新征程上,我们要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战略任务落实到位,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知识产权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健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防控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守住自主创新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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