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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博app下载中新网9月25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二是强化司法办案,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综合运用自由刑、罚金刑、禁止令等组合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形成有力震慑。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大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力度,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484件50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8件172人,纠正漏捕90人,纠正遗漏同案犯208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66人。最高检对重大疑难复杂、舆情高度关注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加强对下指导,回应社会关切。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2021年6月,最高检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对检察系统开展专项行动作出专门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行为。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制发符合当地食用农产品监管特色的行动方案,积极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本次发布4件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苏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河北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非法屠宰和销售生猪,检出“瘦肉精”);浙江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上海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染色小黄鱼)。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聚焦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食用农产品。猪肉、三黄鸡、小黄鱼等都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材。人民群众对这类常见食用农产品安全关注度高,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选取此类食用农产品作为典型案例,不仅能够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同时也有利于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升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彰显司法机关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依法严惩的坚决态度。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不仅依法判处重刑,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江苏办理的孙某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金额达129万余元,孙某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同时,还被判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共计三百万元,在经济上受到严惩。三是打击犯罪的同时深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浙江办理的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测范畴,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上海办理的陈某辉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另一方面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对下指导,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授课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抓好食品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全国法院审理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审判质效。2023年7月1日,法答网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疑难复杂问题的咨询答疑,一大批困扰审判一线的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编辑出版总第135、136辑《刑事审判参考》(食品安全专辑),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类案,如豆芽添加兽药行为的定性、“注水肉”等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引,并全面刊载有关食品安全立法、司法规范及其理解适用,为执法办案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规则。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持续发布涉食用农产品刑事参考案例,有效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相关犯罪,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取得良好效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自2021年6月起,开展为期三年的“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等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取得了积极工作成效。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全国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同时,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宣告禁止令,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三年来,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 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食用农产品的案件共计1429件,有效惩处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

三是主动融入综合治理,服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大局。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监管部门或涉案单位制度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类案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章立制,促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法治宣传,充分运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专项行动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共识,营造维护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完善食品领域司法解释。2021年12月31日,“两高”修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针对农药、兽药非法添加违法犯罪突出的情况,增加规定了“生产、销售添加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内容,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2021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修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撰稿: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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