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久国际在线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翟欢欢)程序员王某因总迟到被公司解雇,他称因职业特殊,需要加班较晚,而据他了解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他认为这是公司的隐形福利,自己完全没有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违反制度的标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余万元。新京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诉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月迟到前4次可免责,超出4次公司会对迟到行为扣款,是公司的隐形福利,他认为前4次迟到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不仅仅是免于扣款,且免责后也不应累计迟到次数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被告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称员工手册规定每月前4次迟到免责,是指每月前4次迟到不予扣款,并非不属于迟到、不累计迟到次数,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三个月迟到累计超过15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王某存在连续三个月迟到累计超过15次的行为,故该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员工手册规定每月前4次迟到免责,公司已据此未对前4次迟到予以扣款,仅对每月超出4次的迟到进行扣款,不代表公司对前4次不视为迟到,从客观上也无法抹掉迟到的事实,故对于迟到次数应予累计。考勤记录中显示王某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或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均已达到3个月内累计迟到超过15次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享有解释权,但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合法、是否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措施处于必要合理限度内的规章制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将迟到早退等视为“小事”,否则只能自担后续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
网友评论更多
18日喀则g
预知未来就能在股市赚钱么?🐖🐗
2024-11-28 06:26:57 推荐
187****1001 回复 184****2627:中国股市投资制胜之道🐘来自昌都
187****4850 回复 184****2667: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进口加征关税,尚未剧终🐙来自林芝
157****5900: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山南
22那曲459
特朗普的贸易政策将伤害全世界🐜🐝
2024-11-27 14:25:57 推荐
永久VIP:暴涨之后的隐忧🐞来自银川
158****9229:一个人的羌塘🐟来自石嘴山
158****4804 回复 666🐠:喀喇昆仑深处的壮美🐡来自吴忠
69中卫es
西藏为什么如此迷人?🐢🐣
2024-11-28 04:55:17 不推荐
固原kq:贡嘎的辉煌🐤
186****4979 回复 159****3566:只为与你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