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从事发后吴某某行为来看,其打球受伤后去往医院就诊,主诉外伤后半小时。之后多名相关人员在沟通时均提及球场有猫,且第二天吴某某妻子报警并要求警察陪同前往球馆查看监控。
肖某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8月2日,肖某某询问宠物店店长是否可以向新主人要猫的照片,肖某某还表示希望可以添加新主人的微信,以便在新主人的朋友圈里看到猫。
吴某某认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5.1万余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此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24万余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法官表示,肖某某对涉案猫进行关心和照料,体现了对动物的关心。然而投喂虽彰显爱心,但并不是简单而随意的施舍。投喂人应当在为动物献爱心的同时兼顾到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行为超越合理限度,进而对公众和他人造成不当影响。应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盛世国际官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庭审中获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打球受伤者)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羽毛球馆经营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喂猫人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所谓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摔倒受伤。当晚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电话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地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通过时间线可以看出,吴某某的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在无证据证明其事先知道球馆监控损坏的情况下,仍要求警察陪同查看监控。同时,证人证言与吴某某陈述较为一致,无明显矛盾,且可以互相印证。
关于吴某某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本案吴某某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涉案猫突然窜入场地导致,已超出了吴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围。据此,体育用品公司主张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意见,难以成立。同时,体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吴某某对其自身受伤存在其他过错,故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事发后,肖某某将涉案猫送至宠物店妥善安置,并在此之后多次主动了解关心涉案猫的情况,甚至希望找到领养的人将涉案猫赎回。
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作为危险源的引入者,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4万余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上海闵行法院经再审查明,事发时,被告肖某某系被告公司经营羽毛球场馆的教练,该球馆东门外有一处与球馆外墙相连的厕所,肖某某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在该厕所门口附近投喂一只白色猫,并给其取名“土豆”,有时会带该猫洗澡。
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发布相关情况通报。6月5日,该案再审开庭。7月24日,该案再审宣判。
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2023年4月23日20时35分许,原告吴某某的妻子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报案称,2023年4月20日19时,其丈夫吴某某在涉案羽毛球馆内打羽毛球时,不慎被场地内的一只猫绊倒,当天吴某某至医院就诊后确认受伤。吴某某妻子报警求助警察陪同其至球馆查看监控,以便后续处理。2023年4月24日,警察陪同吴某某妻子至事发羽毛球馆,调取监控发现损坏。
再审期间,法院至事发羽毛球馆现场勘查,经勘察发现,该羽毛球馆共有12个场地,场地分布与原审查明一致,每一片场地均分为东西向两个半区,球馆墙壁四周装有监控摄像头,现该场馆东门处厕所区域已重新装修。
就本案而言,肖某某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并为涉案猫购买猫粮,给其取名“土豆”,还将其带至宠物店洗澡。
上海闵行法院再审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吴某某的诉请主张,以及被告公司和肖某某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吴某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第二,肖某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第三,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庭审中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运动场馆的经营者,为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运动环境,是其法定义务,其应当通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有效阻断经营场所内的危险源,让顾客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收获安心舒适的运动体验。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再次,球馆监控摄像头自2022年起陆续损坏,被告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吴某某受伤经过难以客观还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显然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审期间,法院对一家宠物店进行了调查取证。该宠物店店长陈述,2023年4、5月(案发后),肖某某电话联系了宠物店,称自己有一只猫养不了,要找人领养。肖某某把猫送到店里的时候还带了两包猫砂、一包猫粮供猫使用。这只猫属于英短银渐层品种,当时未发现猫受伤。之后,肖某某分别于5月2日、5月7日、7月18日询问其猫的情况,并想到店里探望涉案猫,还表示想要赎回去。宠物店长表示猫已经被人领养了。
2024年7月24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