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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阿信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米尼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周书。周书同时在名创优品国际控股(广东)有限公司、名创优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多家名创优品旗下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
为此,快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己方的“THE COLORIST”相关商标,与阿信科技公司注册的“the colorist”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阿信科技公司为竞争对手名创优品、色界美妆的关联公司,对快客公司的“THE COLORIST”商标明知,但仍在主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果被予以维持,将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长社会上抢注、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风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显示,该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快客公司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该局对快客公司主张不予支持。该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诉争商标“the colorist”与快客公司的引证商标二“THE COLORIST”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存在大小写细微差别。且在案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快客公司已经在美妆销售服务上在先使用“THE COLORIST”标志开展商业经营,且“THE COLORIST”商标在美妆销售服务上本身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同时,除诉争商标外,阿信科技公司还在第3类、第5类、21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the colorist”商标,阿信科技公司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业标识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损害快客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该院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快客公司针对“the colorist”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米尼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其法定代表人叶国富占有70%股权。公开报道显示,叶国富为名创优品的创始人,担任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ng南宫28官网登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作出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快客公司)旗下的“THE COLORIST”(中文翻译为“调色师”)是一个彩妆集合连锁品牌。早在2019年,该公司就注册了“THE COLORIST”的相关商标。去年,该公司发现阿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阿信科技公司)在第3类、第21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件“the colorist”商标。
快客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快客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阿信科技公司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快客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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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版本 V5.1.5 | 大小 96.75M |
系统要求 安卓6.7 | 更新时间 2024-11-08 19:29:58 |
语言 中文 | 开发商 |
适龄范围 12+ |
修复bug
我的总结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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