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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养臭水”,就是将生活中的各种材料混合制成液体后灌入密封瓶中,静置教室内发酵多日,以待爆炸。一名学生在社交平台分享了自己恶作剧“养臭水”的经历:“我养了四个月的臭水终于还是炸了,周围的14个同学都回家换衣服了,有七八个人吐了,腐尸的味道夹杂着浓稠的不明块状物和呕吐物,臭味刺激下连眼睛都睁不开,整个教室不得不从四楼搬到一楼办公室旁边……”还有的学生称,其制作的臭水在教室爆开后,导致教学电脑损坏。
由于家长并不能时时陪伴在孩子身边,保护的义务更多要以教育的方式实现,以避免潜在的伤害。而父母的教育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知识技能培育和健康人格养成,既包括正面的管教和引导,也包括对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批评和惩戒。教育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孩子“养臭水”的不同倾向相机决定,若孩子只是跟风觉得“养臭水”新奇有趣,家长可以正面管教,一方面要告诉孩子更多的卫生安全知识,让他们了解“养臭水”的风险,提醒孩子避免跟风,防止误伤自己,也避免因臭水爆炸伤害他人,另一方面也要告诫未成年子女免受他人“养臭水”行为的侵害。同时应引导孩子更多参与科学探索,用安全的方式寻找科研的乐趣与成就感。但如果是孩子想通过“养臭水”存心祸害别人,潜藏着伤害他人的目的,家长则要及时制止,并严肃批评,用正确的方式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注重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笔者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难以清楚地认识到一些恶作剧行为的危险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尤其是暑假来临之际,孩子们有了更多空闲时间,更容易在不同地方聚集,“养臭水”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进一步提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此要提高关注。
在“养臭水”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和安全意识,孩子们往往对这些液体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一无所知,这无形中增加了他们健康受损的风险。臭水可能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可能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导致咳嗽、呼吸困难等问题。与此同时,臭水中的有毒物质还可能引起胃肠道不适,导致皮肤瘙痒、红肿等过敏反应。事实上,“养臭水”除了对身体造成危害,还可能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如果学生所养臭水爆炸仅导致诸如他人衣物、书包、课桌椅污损等单纯的财产权利损害时,该学生的家长需要用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的财物有可能或有必要修理时,该学生的家长要通过修理以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若修理后仍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状况,根据财产所有人的请求,“养臭水”学生的家长要赔偿财产的价值贬损部分,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他人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若学生所养臭水爆炸不仅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还使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则该学生的家长不仅要赔偿财产损失,还需要赔偿人身损害;若此行为造成他人达到伤残标准等严重精神损害时,“养臭水”学生的家长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虽然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
就“养臭水”带来的安全隐患,学校要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就要做好专门的应对。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对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更为匮乏,更容易跟风“养臭水”,学校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孩子们尽到监管的职责,加强纪律检查,积极组织并引导参加安全、有益的文娱活动。对于高年级学生,学校在监管的基础上要着重安全教育,与家长协作,使其充分认识到“养臭水”的危害性,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科学素养,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当臭水在校园里爆炸,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监护职责,要预防和制止对他人造成侵害,同时应承担未成年子女对外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当孩子“养臭水”意外伤人,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应当注意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格尊严以及财产安全,使其免受侵害。
暑假来临,学生即将离开校园,“养臭水”可能从学校转移至其他地方,臭水爆炸可能发生在被遗忘的教室角落,也可能发生在校园以外,虽然学校不能对学生如上学时那样时刻关注,但教育、管理职责也不能忽视,应做好暑假期间关于“养臭水”的专项安全提示,提醒学生安全意识不能有丝毫松懈。(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如今在社交平台上,搜索“臭水配方”就会跳出大量的“秘籍分享”:常规的既有如牛奶、咖啡、臭豆腐汁、可乐、馄饨汤等食用材料,也有洗发水、风油精、牙膏、墨水、感冒灵等生活用品,还有匪夷所思的口水、狗毛、蜘蛛、苍蝇和蟑螂等。由于臭水中混入细菌、病毒等,经过发酵后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当瓶内气压超过某一临界点,臭水便会爆炸,不仅会对教室一定范围内的文具、书包、衣物及课桌椅等公私财产造成损失,也会对周围同学的身体健康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暑假即将到来,持续的高温使微生物发酵更活跃,不同物质间化学反应更激烈,臭水爆炸和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高。当臭水爆炸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养臭水”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养臭水”的学生就成为侵权人,其监护人要根据侵权结果的不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法律上所谓的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法律上所谓的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他人“养臭水”行为侵害时,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家长要注意留存好证据,如受损害财产的购买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又比如医院的材料: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收据包括门诊费、各项检查的费用、医疗费等,以便相应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山东省合格考报名入口官网近日,一种“养臭水”的恶作剧在多地中小学生中出现,短视频平台上也有不少“臭水”爆炸瞬间引发同学尖叫的视频,“又臭又危险”的另类行为引发担忧。暑假即将来临,高温环境更易诱发臭水爆炸,学生该如何自处,家长和学校又当如何应对呢?
有专家分析,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反映出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对未知事物的探索欲望。他们会在瓶身上列出成分,并记录其产生的结果,这种对未知的探索和验证后的成就感,正是他们这一年龄阶段特有的心理状态。好奇心和成就感是中小学生成长过程中重要的心理驱动力,能够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和学习热情。然而,如果这种驱动力被误导,就可能产生负面后果,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社交关系。
之所以规定学校必须履行以上职责和义务,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他们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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