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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江表示,若工资标准不达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若工资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首先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收集好证据后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张森亦提醒。
答案是不可以。张森表示,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李洪江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森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之后约定的,约定的试用期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成立。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正式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
博尊网在职场中,不论新人还是经验丰富的求职者,通常在每份新工作开始时都会经历一个试用期。但是,约定试用期须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若违背劳动者意愿想要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洪江举例称,此前已有相关案例((2023)京民再132号)结果表明,北京高院认为,用人单位二次试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按法律规定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洪江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有权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这些权利不因试用期的身份而被限制。
张森也指出,要注意入职时用人单位是否公示了录用条件,试用期结束后是否进行考核,如果没有公示考核条件、标准,试用期结束后也没进行考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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