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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出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202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利澳平台注册开户中新网西宁6月20日电 (记者 孙睿)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日发布,青海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19种情形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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