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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严肃的,不会放过低龄重罪。最后的判决,当然也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极端的个案虽不具有普遍性,却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比如这个案件既引发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讨论,也强化了对校园欺凌等现象的关注。在不同的声音中,形成最大公约数;在个案的判决中,推动一类问题的解决,正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抚琴官网入口网页版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案发布案情通报。通报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成熟的司法判决自然不会为舆论所左右,也不能不顾及舆论。因为法律既要让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极端案件发生后,对于3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网上有很多声音。这些舆论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一种态度的表达,而且常常以某种过度的形式表现出来,以期引发更大的关注。毕竟每个父母都有恻隐之心,更不想自己的孩子会遭遇这样的不幸。检察机关的这份通报,就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
这一决定,是依法做出的。3个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目前披露的消息,该案中3个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之稳定、预谋之精细、手段之残忍、事后反应之冷静,已经超出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的认知。公众之所以呼吁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正是认为3名未成年人的犯罪恶劣程度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追诉和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却是不得不用的手段。因为非此不足以适应严重暴力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非此不足以为被害者讨回公道,非此不足以教育和挽救更多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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