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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民4月2日留言称,我是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群众举报某某单位(企业)在单位门口公开设立募捐箱进行捐款活动。经过调查,该单位(企业)并未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也未经报备批准,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根据此情况,我局在执法调查中遇到以下相关问题请予以指导:

1、查阅《慈善法》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未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是否违法,如违法应当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2、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如不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但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对其予以制止,应参考哪部法律法规。《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只提到组织和个人,并未有单位的字样。

对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4月7日答复称,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因此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不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对未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b站回到旧版本据民政部网站4月7日消息,针对一位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关于“企业在单位门口公开设立募捐箱是否违法”的留言,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答复称,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因此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不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

🌆(撰稿: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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