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博官网

 

毕博官网

🔝毕博官网🔞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决定对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罚款110000元。

据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信息,该公司创立于1994年,集药品和大健康产品种植、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铜川、西安和杨凌分别设有科研和生产基地。

毕博官网6月18日,陕西省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处罚决定书,对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挖土坑排放废水的行为,作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2024年1月,该公司在其西侧假山后挖出长17余米,宽11余米土坑,随后将公司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土坑内排放。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12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撰稿:盘锦)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未经本平台授权,严禁转载!
展开
支持楼主

99人支持

阅读原文阅读 4887回复 3
举报
    全部评论
    • 默认
    • 最新
    • 楼主
    • 铭润庆🔠LV9六年级
      2楼
      一周世界舆论聚焦:美国选举和中共全会引人注目🔡
      12-23   来自铁岭
      6回复
    • 🔢春诚晖LV8大学四年级
      3楼
      《抓娃娃》背后,是中国家庭走不出的怪圈🔣
      12-24   来自朝阳
      2回复
    • 悠然时光🔤LV3幼儿园
      4楼
      一个人的羌塘🔥
      12-24   来自葫芦岛
      5回复
    • 男装之风采LV4大学三年级
      5楼
      喀喇昆仑深处的壮美🔦
      12-23   来自新民
      2回复
    • 明贝🔧🔨LV5大学三年级
      6楼
      西藏为什么如此迷人?🔩
      12-24   来自瓦房店
      1回复
    • 明讯LV7大学四年级
      7楼
      贡嘎的辉煌🔪
      12-23   来自庄河
      回复
    你的热评
    游客
    发表评论
    最热圈子
    • #只为与你相遇#

      彩中达

      7
    • #今天的户外之旅#

      悦昌盛

      4
    • #《助人工作者的养成历程与实务》 保密与隐私#

      维耀创

      1
    • #一生做好一件事也就够了

      生产线风采

      5
    热点推荐

    安装应用

    随时随地关注毕博官网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