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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目前,老人仍在ICU里面,处于昏迷状态,治疗已花费约100万元,主要由政府部门垫付。今年2月,五华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古某明的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
张女士向澎湃新闻表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认为,古某活曾对古某明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等,并用沙土堵门,构成了寻衅滋事。此外,古某威上门殴打古某明,是受到古某活的指使、教唆。因此,古某活也应承担刑责。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24日,古某威家属通过当地政府向古某明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该款由当地镇政府直接转入古某明的医疗账户内。张女士表示,案发后,古某威家属曾拿来2万元,他们当时拒收了。至今,双方从未就此事进行过沟通,对方也从未道歉过。
博体比分因道路通行纠纷,2023年8月,广东梅州市五华县七旬老人古某明遭邻居上门殴打昏迷,其17岁孙子7天后跳河身亡。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五华县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天,古某威酒后三次闯入古某明家,双方发生争执。在最后一次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离开现场。
五华县法院表示,本案五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仅指控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未指控古某活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未指控古某活有指使、教唆或收买古某威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也没有指控古某威故意伤害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的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述请求,不属本案审查的范畴,本案不作处理。
打人男子名叫古某威,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当天有饮酒。2024年4月1日,此案一审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6月5日,五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关于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属于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当天,古某威虽然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但其未携带任何伤害性、致命性的作案工具,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拿起家中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而引发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被害人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综上,古某威对被害人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经鉴定,古某明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古某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据张女士介绍,目前,古某明仍在ICU,处于昏迷状态,其治疗费用已有大约100万元,主要由政府部门垫付。
关于古某威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否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表示,古某威以道路通行问题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引发双方争吵、肢体冲突,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一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其闯入他人住宅与故意伤害两者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其故意伤害的情节比闯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更重,后一行为吸收了前一行为,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古某威的刑事责任,对其闯入他人住宅的前一行为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另据介绍,8月20日9时许,古某某(古某明孙子)在华阳镇民心街附近与父母边走路边对话过程中,行至民心桥时突然情绪失控,跳入河中失踪。公安机关接警后,会同相关救援力量迅速组织搜救。因事发地水况复杂,当日22时许,古某某被打捞上岸,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被殴打的老人古某明是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村人,于1950年出生。据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介绍,他们家的后边是古某威家,旁边是古某活家,三家人的房子都挨着,是邻居。根据古某活、古某威的说法,双方是宗亲关系,两家较为亲近。
2023年7月,古某明的家人曾到当地镇政府综治办反映称,其要起诉古某活用沙子堵塞其车辆的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华阳镇司法所出具通知书告知,古某明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关于古某活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的问题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有无指使、教唆或收买古某威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古某威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孙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表示,经查,虽然有证据线索显示,古某活与古某明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过纠纷,在案发之前,古某威亦到过古某活家中,但是五华县公安局已对古某明家属提交的刑事控告书、信访材料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未发现古某活存在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人身权致重伤的情况,未发现古某活存在致人自杀身亡的寻衅滋事行为”。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亦已对古某明家属提交的刑事控告书、信访材料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存在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指使他人闹事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一人死亡的情况”。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14日,古某威先在古某活家吃饭,白酒大概喝了二两,后三次前往古某明家,与古某明发生争执,并最后将其打伤。
因道路通行纠纷,古某明家和古某活家有了矛盾。在案发前,双方因此发生了多次纠纷,村委、镇政府综治办及派出所等部门曾多次介入调解,均未能解决。
古某明家的后面是古某威家,其于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9月,古某威犯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0日,并处罚金3000元。
关于侦查机关对这两名证人的询问程序是否合法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五华县公安局对两名未成年人询问时,已依法通知其家长到场,且该两人的询问笔录,家长均予以签字确认,故无需调取询问两人的监控视频录像。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审中,古某明的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强调要追究古某活的刑责。古某威的辩护人称,古某活虽与古某明发生过纠纷,但并没有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关于古某威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古某威在与古某明肢体冲突中将被害人抱摔在地后,仍用脚踩踏被害人古新明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重要部位,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据五华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13时06分许,古某威认为其家对道路享有权属份额且古某明堵塞道路妨碍了其通行,遂酒后第一次进入古某明家中,与古某明发生争吵后便离开。同日14时48分许,古某威再次来到古某明家,并用脚踹、手掰等方式损毁古某明家围墙处的不锈钢闸门。
两天后,五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经警方了解,古某东(古某明儿子)的邻居古某威不满其家道路问题,古某威前往古某东家与古某明发生争吵,从而引发打架行为,导致古某明受伤住院,目前还处于昏迷状态。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据此,五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古某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网络流传的截图显示,抖音账户“shengg”曾评论该事件写道:“目前老人家在医院多处骨折,应该是拿后面的铁棍造成的,希望世界所有的坏人都有应该的惩罚,我并不是不想阻止,其次我17(岁)。然后就算我好运阻止成功了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草草了事,家里也没有安装监控,唉,我爷爷都70岁高龄了,希望他在医院能挺过来,我只能这么祈祷了。”此外,该账户还发布了多个上述事件的相关视频。
关于古某威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问题,五华县法院认为,古某威虽然于2015年9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其被判处的前罪刑罚属于拘役,不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本案案发于2023年8月,时隔近八年。因此,古某威的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约6分钟以后,古某威又闯入古某明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手中的铁棍抢过来,还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便离开现场。
今年4月1日,古某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古某明的家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古某威是累犯,且无认罪、悔罪表现,未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应从重惩处;古某威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一直辩解称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认罪悔罪,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古某威辩解称,其也被古某明打伤,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针对此事,梅州警方当时向媒体通报称,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许,五华县华阳镇村民古某明(男,73岁)在家中被古某威(男,37岁)打伤,后及时送医院治疗。古某威眼角受伤。目前,古某明正在医院治疗。事发后,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于16日对古某威予以行政拘留处罚。21日,梅州五华警方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古某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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