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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犀在线登录网页版6月18日,陕西省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处罚决定书,对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挖土坑排放废水的行为,作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信息,该公司创立于1994年,集药品和大健康产品种植、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铜川、西安和杨凌分别设有科研和生产基地。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决定对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罚款110000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4)12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决定书显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西安天一秦昆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2024年1月,该公司在其西侧假山后挖出长17余米,宽11余米土坑,随后将公司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至土坑内排放。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撰稿: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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