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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冒名顶替”原单位签约类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员工获取、披露商业秘密后,合同相对方完全陷入误认,这一违背诚信原则的经营行为应予规制。
甲公司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其掌握的特定重要客户信息披露给乙公司,与该公司共同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王某行为的违法性,但仍与其串通、合谋、非法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王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司法实践中,涉跳槽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西城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刘义军提醒,员工离职后,无论是自行创业还是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均不得违反保密约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向新用人单位披露、允许其使用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竞争利益。”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实践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跳槽、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还可能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火博在线涉跳槽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纠纷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4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与乙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其中,一起涉及冒名顶替的典型案例显示,王某系甲公司前员工,负责对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作,后王某告知双方合作终止。任职期间,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甲公司在王某离职后得知丙公司的业务并未停止,但合作方已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乙公司系通过王某与丙公司进行联系,并在名称后冠以甲公司的字号进行合同审批,乙公司实际由王某和其朋友张某共同经营,而丙公司误以为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关联公司。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保护创新成果、保持竞争优势、维护客户信赖、吸引合作伙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自2019年起,西城法院审理了一批涉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澎湃新闻注意到,围绕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此次通报会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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