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喜😏
去年10月31日17时许,赵先生骑电动车去接孙女放学,尚未出小区,路遇前方同向步行遛狗的王女士。王女士原本牵狗靠路右侧步行,狗忽然从路右侧窜至左侧绿化中,王女士随狗来到路中间,赵先生骑车从王女士左侧擦身而过,并撞绊牵狗绳,王女士未及松手被带倒,面部着地受伤。后王女士报警,公安机关调取了物业监控,对双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去年11月14日作出事故认定:赵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经济赔偿协商无果,王女士遂将赵先生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八千余元。
金年喜近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披露了一起小区内的“交通”事故:一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时被身后电动车撞绊牵狗绳而带倒摔伤,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后判定:电动车驾驶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遛狗者因自身过错(牵狗绳偏长)自行承担30%损失。
经过庭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小区路段宽度约为3米,允许小区内外非机动车及行人双向通行;王女士随狗向路左侧靠行移动过程中未回头注意身后情况;赵先生从原告左边穿行而过时,王女士右边的路面明显宽于其左侧路面;牵狗绳有环状牵引器手柄,事故发生时放出的绳长明显超出电动车车身长度(1.7米)。
法院审理认为,参照我国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
赵先生驾驶电动车从步行的原告身后穿行而过,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其未靠右从更大的空间处穿行,亦未预见到原告王女士与狗之间应有狗绳牵引,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赵先生应负主要责任。王女士牵狗绳偏长、狗离人较远以致赵先生电动车撞绊,王女士本应对狗的行进路线进行把控约束,并在横移行进时对身后车况给予必要关注,但未能完全尽到前述注意义务,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537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在承办法官进一步释法调解下,以4800元赔偿金额达成和解方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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