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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近年来多起热点事件中,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在未来,除了公权力部门,保护妇女、青少年的群团组织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也应当常态化地对弱势群体遭受网暴时予以法律和心理上的支持。处罚施暴者并非执法、司法机关和全体社会的终极目标,帮助弱势一方回归安宁生活,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才是法律应当体现的外在价值。在处理网络暴力案件时,有关部门以救济被害人权利为工作重心,实现了法治思维与人文关怀的有益结合。

《意见》依据该条规定,网络暴力亦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为权利人实现事前自我保护实现了法律上的有效支持。另外,《通知》亦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增强内容识别预警,构建网暴识别技术模型,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辨析各种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比如“人肉搜索”中散布何种个人信息才能对发布者进行归责,在定罪量刑时是否应该在“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等等,以此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

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2023年11月,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下称“典型案例”)。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在面对网络暴力治理新形势时的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回应了时代发展与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对被害人的保护并不就此止步,对于他们来说,恢复社会名誉和继续正常生活才是最终目的,但由于网络暴力流传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现实往往更为艰难。

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辨析各种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比如,“人肉搜索”中散布何种个人信息才能对发布者进行归责,在定罪量刑时是否应该在“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等等,以此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

“被造谣了以后立案起诉需要自己去取证吗?”在此前,对被害人来说取证是一个极为困难的事情。按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罪等案件需要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并自行取证。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由于参与范围广、手续办理难以及涉及主体复杂等原因,被害人自行取证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为有效应对数量日益增多的网络暴力案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多维度、全方位的权利保护制度。2020年,《民法典》重磅出台,其中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即若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虚拟世界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也因此,网络暴力对人民生活安宁、社会秩序安稳造成的威胁愈加显著,而且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在“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通过网暴他人吸粉引流、在电商平台接单并实施“有偿代骂”等行为受到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置,损害人格尊严、涉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网络暴力行为更是受到重点关注。这表明在《意见》发布后,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已无所遁形,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有关部门可以实施“外科手术式”的打击。

这一《意见》发布后,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已无所遁形,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有关部门可以实施“外科手术式”的打击。郭旨龙提议,

他表示,《意见》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网络暴力行为应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进行处罚。若达不到犯罪标准,则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优博官网进入口从备案审查新规出台到正当防卫制度的加强适用,从寻衅滋事罪的实践调研到网络暴力的司法规制,从呼吁律师权益保障到民企保护的立法行动,从醉驾入罪标准的提高到轻罪化时代的应对,从营商环境法治建言到司法公开的再出发,这些具体的法治实践不仅关乎公道与人心,还检验着法治底蕴和成色。

时值2024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此推出专题策划——“何以法治”,选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行政等领域重点议题,邀请法律界人士解读、评析法治实践情况,以此明晰何以法治的路径,为提升和促进法治贡献卓见。

因此,《通知》要求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方便当事人快速收集证据。而《意见》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此提供必要帮助,还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为被害人权利救济构造了坚实后盾。

面对互联网时代中种种繁杂而多变的网络暴力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直面关键问题,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行为,持续推动网络暴力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从根源上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和愿望。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更新,网络暴力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新情况,网暴概念急需更新,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措施也应跟上。”郭旨龙观察指出,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为执法办案实践提供具体指引。

对此,前述《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还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

例如在“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非法获取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购买互联网账号、雇佣“水军”团伙传播炒作受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利用他人名义向受害人单位邮寄虚假内容举报信,致使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公安机关查获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后章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按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罪等案件需要被害人启动自诉程序并自行取证。郭旨龙直言,在网暴案件中,被害人自行取证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更新,网络暴力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上,网络暴力被简单地定义为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但如今,网络暴力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侮辱诽谤,还包括利用社会工程学或计算机技术泄露他人隐私、使用PS、AI换脸等技术实施人格侵犯和雇佣“网络水军”攻击、谩骂他人等等。而在形式变化的同时,其造成的结果也更加严重。

为此,郭旨龙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发力,形成技术、社会、市场和规范四个维度的复合预防、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时段防护制度。

在事中保护上,除了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平台责任也愈加受到重视。《通知》为网络服务使用者规定了“一键防护功能”与“优化私信规则”两块盾牌,并建立快速举报通道,一内一外构建了阻挡网络暴力的防护墙。在事后,《通知》和《意见》不仅依法处理直接施暴者,防止其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继续为非作歹,并且也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中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指出,要着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对被害人来说,恢复社会名誉和继续正常生活才是最终目的。”郭旨龙在专稿中认为,处罚施暴者并非执法、司法的终极目标,帮助弱势一方回归安宁生活才是法律应当体现的外在价值,“有关部门应以救济被害人权利为工作重心,实现法治思维与人文关怀的有益结合。”

面对新情况,网络暴力的概念急需更新,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措施也应跟上。对此,《通知》和《意见》同时指出,网络暴力是一种“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的行为,阐明了如今网络暴力的基本概念和产生原理。

在司法规制上,目前通常依据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进行惩处,例如适用《刑法》上的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2013年,两高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司法认定问题。

针对网络暴力治理话题,我们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许浩然共同撰文。在专稿中,郭旨龙认为,当前网络暴力形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侮辱诽谤,还包括使用PS、AI换脸等技术实施人格侵犯和雇佣“网络水军”攻击、谩骂他人等行为。

网络暴力治理是综合治理。下一步,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多方发力,形成技术、社会、市场和规范四个维度的复合预防、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时段防护制度,保障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安心地生活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在此基础上,《意见》更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网络暴力行为应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进行处罚。若达不到犯罪标准,则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这一新系列规定为司法、执法在治理网络暴力时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此,《意见》要求“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司法机关应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撰稿:胡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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